一、行人走斑马线被撞谁的责任
对于机动车在通过斑马线时发生意外碰撞行人的事故,应根据行人受伤情况具体分析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处理。通常情况下,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行人因治病需要而产生的各种医疗费用,以及由于缺勤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收入减少额;若受害者伤残程度较重,还需承担因其生活需求增加引致的基本开支及劳动能力丧失引发的收入损失;
至于受害者不幸离世的情况,还应支付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所需生活费用以及丧葬补助金等相关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行人走路被机动车撞责任认定根据是什么
行人在穿越道路时受到撞击,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产生的影响力及各自的过失程度,来确认当事各方的责任归属。若因其中某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过失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则该责任人应承担起全面的责任;倘若因为双方甚至多方当事人在同一情况下产生的过失而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就需要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具体影响及其过失程度,来决定肇事者们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平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如果各方面都没有直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这就可以视为一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将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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