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水管楼下部分漏水谁负责
关于下水管线出现渗漏现象,需要依据形成渗漏的具体原因来界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及应承担的义务和义务履行情况。若下水管线的渗漏来自于自然损耗引发的管道老化,那么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及时修复;若渗漏是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所引起的,那应由负责该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维修工作或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渗漏是由于他人在装修过程中不当操作所致,那就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二、下水管道在楼下部分漏水责任怎么划分
对于下水管道出现漏水现象的情况,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导致漏水的具体成因,以此为依据来判断相应的责任主体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例如,若发现漏水是由于管道自身年久老化所致,那么物业服务人员将对此负有修复责任;若在经过专业鉴定后确认漏水系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所引发,那么建设与施工单位就应依法对其进行修理或者作出合理的赔偿;而若是因为他人在装修过程中不当操作所引起的,那么侵权方就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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