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租代征怎么补偿
关于“以租代征”这一现象,通常而言,为了实现农用地的用途转变,必须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法完成对土地的征收工作以及办理与农用地转用相关的审批手续;
然而,“以租代征”则是绕过了法定的征收转用流程,径直采用与农民签订所谓“租赁”合同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由此直接将这些土地投放于商业市场作为非农业用途之用。在这个过程中,征收方有可能借助“租赁”手段,逃避了交付相关税费和遵守属于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等方面的职责。总之,“以租代征”这样的用地手段不仅与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悖,还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它所涉及到的“租地协议”根本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差弊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虚或族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团州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车贷逾期期间,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无权擅自将车开走。这一行为不仅违反相关法规,贷款方亦应诉诸于民法院,运用其实现对车辆的抵押权。根据现行法例规定,对于以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情形,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起即刻设立;若未经法定登记程序,该抵押权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以下为逾期车贷可能导致的结果阐述:首先,银行有权收回所欠款项的车辆,并进而进行公开出售,但此举无疑将会给购买者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其次,贷款机构将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发出到期贷款的还款催告信函。根据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无法按时履行债务,贷款机构便会递交至法院进行起诉。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等必要手段。同时,法院将有权冻结当事人乃至贷款保证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并对已经设定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实施查封处理。若最终判处生效,相关财产将按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拍卖及执行,用于弥补银行因贷款产生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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