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合同合法吗
在符合无可救药之辞退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在提前一個月通告辦理員工終止職務可能是合法的選擇。
然而,此舉必須遵循書面程序或法令有關規定,向員工支付相應的代通知金,即一個月的全薪也屬合情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针对上述具有较高收入水平的劳动者群体,相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将依据本地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作为上限设定。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以个人的实际月均工资作为参照。
第二个方面,我们要注意到,对于那些月均工资超出本地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高收入人士而言,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换言之,如果该劳动者在现有雇主单位内的工作年限已超出十二年,那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将依照十二年来计算。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得知,当劳动者并非由于自身原因被原有雇主单位派驻至新的单位工作时,他们在原来单位内的工作年限将会与新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在内。而如果原本的雇主已经对这些劳动者进行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那么新的用人单位在按照法律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则不再纳入劳动者在原有雇主单位内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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