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招标人承担支付责任;若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对此事项有特定约定,则应按照协议中所包含的条款来具体执行。招标代理服务费乃招标人为达成招标事宜,在招标代理人的协助下,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所制定之相关标准与计算方式,经过彼此之间的详细协商与沟通之后,所支付的整个招标流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总和。
然而若双方在正式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确声明该项费用应由中标方负责支付,那么招标代理服务费便应由中标者承担支付义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仍然由招标人负担这笔支出。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确立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在一般的经济交易中,付款方被视作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如果所得金额源于在中国境内经营的纳税人,该纳税人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扣缴责任。
然而,对于那些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所获得的工程作业以及劳务所得,税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用的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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