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涉及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混合贷款模式下,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这主要是由于在混合贷款模式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商业贷款都是以相同的抵押(或质押)物为担保,若贷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能完全偿还贷款金额,则委托银行将有权对设定的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处分。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期限通常是相互独立分别管理的。只有在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混合贷款模式时,为了确保抵押(或质押)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才会要求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期限保持一致。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二、组合贷款离婚怎么办
关于这两种贷款方式的共同清偿责任,为您明确阐述如下:组合贷款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对于此类债务,夫妻双方均必须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当双方决定离婚之时,须优先以双方拥有的共同财产对这些债务进行清算和偿还。若经过计算后发现所拥有的共同财产不足以全数清偿全部的共同债务,那么双方应就此达成并签署书面协议进行债务清偿;倘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由司法机关审理并做出最终的审判结果。在此情形下,任何一方在此之前都不能擅自地将他们共有的财产进行裂变分割,以此来逃避其共同的债务责任。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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