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处哪些东西没有法律效益
公证书,即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形式的社会团体所提出的申请,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对具有民事法律效应、能产生法律影响的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见证确认的一种活动。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仍有部分公证书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而丧失其有效性。本文将详尽列举一些可能导致公证书失效的具体情形:
首先,公证机关若为不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实际情况出具了公证书,就可能使得该份公证书因存在虚假或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问题,从而无法获得法律认可并白纸黑字地成为无效文书;
其次,如果公证机构在公证书签发完毕之后擅自对其进行修改或破坏,那么此公证书同样将会被判定为无效,这其中自然包括试图篡改或者损毁已有的公证文书以及公证档案的情形;除此之外,如果能够证明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以恶意贬低竞争对手、公证员群体乃至支付行业贿赂、回扣等非正当手段争取到的公证业务,那么他们所开具的公证书亦将如法炮制地被视为无效文件;
最后,如果发现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在从业过程中泄露了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甚至涉及到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其签发的公证书也将不可避免地失去其作为有效证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二、公证处归哪个部门管
我国公证机关乃隶属于国家司法证明体系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架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统揽指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处并不归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管理之中,而是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之规定建立并运作,其使命并非追求经济利益,而是依法独立履行公证职责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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