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意查到别人的信息吗
在中国大陆地区,法院工作人员禁止私自查询他人的私人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必要时,例如在审理案件期间,法院才被允许查询相关个人信息。这就意味着,为了进行适当的司法审判以及决策过程,法院有权依法获取必要的信息。但请注意,这并不表明法院工作人员享有无限的权利去访问或者查阅个人资料。任何涉及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尤其是法院工作人员在非正式办案期间仍然私自查询他人信息,这些行径均属于违法行为,并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个人的隐私信息,受到我国法律系统的严格保护,并且不得遭受任何形式的非法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判决书乃是由法院根据审判结果所制定的法律文书;另一方面,裁定书则指由审判机构针对诉讼程序以及部分实体性问题,依法所制定的司法文件。判决书与裁定书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主要表现如下四大方面:
首先,这两种法律文书的适用对象有所差别。判决书主要用于解决实体性的法律关系问题,比如涉及到判定有罪与否、量刑轻重等事项;裁定书则主要关注解决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但同时也会涉及少许实体性问题,例如:减刑、假释等情况。
其次,具有法律效应之文书的数量有所不同。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只能够产生一份具有最终法律执行力的判决书;
然而,裁定书则可能会有多份以上。
再者,两者在撰写方式上有着明显不同。判决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格式以及内容上都有相应的规定要求;相较之下,裁定书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生成。
最后,二者对于不服裁判提起上诉或者抗诉时限不尽相同。对于判决书的当事人而言,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的十日内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申请;而对于裁定书的当事人来说,其申诉时间仅限于收到裁定书后五天内。可见,尽管判决书与裁定书均需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制定,但二者仍存在诸多重要的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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