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企业签署竞业协议这一行为本身并非违法举动,只要该协议内容能够严格遵循法律规章,不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同时,它亦不应侵犯到员工的任何合法权益。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二十四条条款明确指出,竞业限制的主体仅包括那些为用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掌握高精尖技术抑或其他涉及保密职责的人员。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以及期限等,均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然而,所有这些决定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现行劳动合同时,竞业限制的时间上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且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需每月按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助。若违背此项规定,则整个协议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至于经济补助的具体数额,并无明确的法定标准,但通常在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至70%这个区间浮动。倘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需按照事先协定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因此,唯有在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公正,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的前提下,员工与企业之间签署竞业协议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有效吗
对于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会保障权益的员工来说,该行为本身并无法律效力的支撑。身为雇主,有责任和义务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保障措施。依照相关法律体制的规定,雇主须在员工开始工作的第三十个日历日内为每位员工向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申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