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房子不住需要交物业费吗
即使房屋暂时未曾入住,亦需按照物业管理合同之规定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依约履行自身职责,所提供的服务乃属于公众性质的服务范畴。无论一个住宅区内是否有部分居民尚未进行实际居住,其管理成本皆无法因此而降低。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仍需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同时广大业户亦应依据合同条款,自觉履行支付管理费用的责任与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关于房屋之居住权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相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首先,居住权作为一种附属于他人房屋所有权之上的物权类型,无法在其自身拥有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
其次,这类居住权仅限于自然人享有,因为居住权主要是针对特定人士而设置的法律权益。
再次,居住权并不具备转让性质,这就意味着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将始终保持统一,不可随意分割或转移给他人。
此外,居住权的有效期通常被赋予长期性甚至终身性的特点,以确保权利人能够充分利用该项权益。
最后,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形式,其存在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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