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提下,派遣工的服务年资会被充分考虑并计入其工龄的计算范畴之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明确规定,如若劳动者并非基于自身因素而由原用人单位调派至新用人单位工作,则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与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合并计算。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倘若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在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将不再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纳入其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所以在实施条例颁布之后,劳动者再被派遣的,工龄仍然连续计算。
二、派遣工手受伤怎么赔偿
当涉及到劳务派遣雇员遭遇工伤事故时,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派遣机构即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据此,一旦劳务派遣员工遇到工伤,雇佣单位务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若雇佣单位未能及时提交,则工伤职员可自行决定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在完成了工伤认定工作且伤势基本稳定之后,倘若工伤职员存在残疾或对其劳动力造成影响之情况,便有权向设有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紧随其后的步骤便是参照伤残鉴定的等级,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寻求相应的赔偿。赔偿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因工伤引发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用、交通运输费用、住宿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津贴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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