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既有民事诉讼又牵涉到刑事犯罪问题时,便形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特殊诉讼形态。
然而,若在民事诉讼审理进程中发现案件本身存在刑事犯罪嫌疑,则法院具有依法将此案移送至相关司法机构进行侦查处理的责任和权限,同时民事案件亦需暂停审理等待进一步处置结果。另一方面,如若是普通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因与本案无关的原因而遭到刑事拘留,只要该被告人已经委派了代理律师,那么案件仍然可以照常进行。但若该被告人未曾委托诉讼代理人,且案件需要其亲自出庭参与审理的话,那么案件也将不得不暂时停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劳资纠纷出现之后,涉案人员可以选择寻求劳动行政机构的帮助,或者查阅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倘若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则可进一步咨询当地人民法院就相关司法程序进行详细了解。具体而言,当发生劳动争议时,面对这种情况,涉事双方首先可以向所在企业的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若经过调解未果,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同样地,当事人亦可以直接递交仲裁申请书至相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证据进行仲裁审理。如果对于已经做出的仲裁裁判结果不满意或者存在异议,应当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进行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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