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公司法人原则上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组织内购买社会保障福利,但公司的法人代表却可选择在其他机构购买相关的社会保险产品。需注意的是,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概念,并且若该法人代表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确立劳动关系,那么就应由公司负责为其投保相应的社会保险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分公司与分支机构的区别,其关键在于公司或企业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特性的运营机构被称之为"分公司";相反地,那些由公司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企业设立但缺乏法人资格特征的运营机构则被命名为"分支机构"。然而,实际情况往往会出现将二者混为一谈的现象。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者的定义亦存在显著差异。相较于总公司,分公司即是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层级关系所做的类别划分,其表现形式即为在公司的运营过程当中,因业务发展需求而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尽管此类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多个方面受到母公司的监督调控,却并不具备合法的法人身份。至于分支机构,它是以整个企业作为参照系,是指产业法人为了实现自身职责功能,在总部之外另行设立的独立单位,它可以使用自身名义参与各类民事活动,但却无法独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皆可归属于分支机构之列。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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