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允许年假一次性休完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未能给予员工适当的年假权益,这无疑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现行规定,凡是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如果某些职工未能享受到应得的年假待遇,那么相应的单位就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该员工日工资的三倍标准,全额支付其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关于用人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工资给员工之事宜,我们认为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之前,务必要认真收集以下关键性的证据:
首先,是能够充分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其次,便是能够明确展现出劳动者在当前企业中实际工作的各种证据。这些证据主要包括有力的劳动合同、正规的单位工作证、完备的上岗证、严谨的出勤记录、同事间的见证,以及历年来企业支付工资的工资单或者银行转账的截图和凭证,甚至是与上司或老板的沟通录音等等,如若可能的话,最好能直接从企业方获得确立己方被拖欠薪资的确凿证明或者正式欠条,如此便可省去上述诸多繁杂的证据收集步骤,直接凭借企业出具的证明或欠条作为凭证,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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