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饭店吃饭摔跤致骨折该怎么处理
当因餐厅未能履行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职责而导致消费者遭受伤害时,消费者有权向餐厅提出赔偿请求,并可就误工费、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贴等一系列与人身伤害相关的赔偿类别与餐厅进行善意和解。
如若双方仍未能达成共识,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解决方案。
然而,倘若消费者在餐厅内遭遇人身伤害是由第三者所引发的,且餐厅已经全力确保了消费者的安全,那么,消费者可以寻求法院协助,向第三者索偿以上与人身伤害相关的各类赔偿费用。但若消费者自身存在过失行为引发的伤害,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在饭店消费后多久内还能开票
国家税务局并未对开具发票的具体期限做出明确规定,然而普遍的观点认为,对于当年度产生的交易,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发票。
根据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文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乃是商家依法应尽之义务,而关于消费者何时提出索取发票的要求,却并无时间上的限制性条款限定。同样地,全国范围内遵照执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亦明确指出:“所有在进行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业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依照法规的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由此可见,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所具备的法律价值和经济意义,反映各类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的关键环节。更为重要的是,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能否达成发票管理的预期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