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后同等责任互赔依据是什么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若双方法律责任被认定为同等,且双方均为机动车驾驶人时,则应依照如下方式予以赔付:
第一步,首先各自利用自身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对对方进行赔偿;若交强险所提供的赔偿金额无法完全抵消双方的经济损失,则超过部分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由各方负责赔偿。
第二步,若在事故中,某一方向为机动车驾驶,而另一方向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时,则机动车方向所遭受的损失将有40%的金额由对方负责赔偿,即另一方需要赔偿该机动车方总损失额的40%,其余60%则须由机动车方自行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事故后私了不愿意赔偿怎么办
在遵守交通事故调解书这项义务方面,其中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努力予以积极履行。倘若受害者察觉到另一方未能及时落实其应承担之责,鉴于该调解协议所具备之民事合同性质,受害者将无从依法援引法院强制执行权。故此,该情况下,受害者应果断采取民事诉讼措施,依循法律途径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若双方仅对损害赔偿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问题存在争议,且该争议已传达到交警大队,待调解失败后,交警大队将不再受理由此事引起的任何后续争议事件。此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诉讼材料,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