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传唤不去的后果是什么
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当事人未有合理解释却未能出席庭审,法院通常会依照法律规定视作其撤销起诉;反之,若是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出席庭审,法院将依法做出缺席判决;若系必须出庭的被告经法庭两次传唤却仍然无动于衷,法院往往会采取强制措施对其实施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被传唤人是什么意思
“对未必要实行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其至特定场所接受调查或索要答案,然而在传唤过程中需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由此可见,所谓被传唤者,即为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指定时间及地点要求到案并实施一定法律措施之人士。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