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了工伤事故,然而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此时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将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可以领取的伤残津贴;对于需要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劳动者,其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也将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
此外,治疗工伤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也都将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最后,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对于存在工伤情况的员工在退休之时并不会得到任何经济性的补偿金。
然而,对于一级至四级的工伤员工来说,若其退休之后所享受到的养老保险待遇比他们之前受领的伤残津贴低的话,这部分差额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予以补足。通常来说,男性员工在年满60周岁以后,女性员工则需年满50周岁方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