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更换参保地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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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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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参保者在新单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需提交书面申请至新投保地社保管理部门,该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搬迁续保条件。符合条件则向原社保部门发函并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则要求单位或投保人书面解释。原社保部门15个工作日内收到信函后办理搬离续转手续。新社保部门收到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手续并通知单位或投保人确认。
怎样更换参保地

一、怎样更换参保地

此项操作是可以进行变更的。

1、当参保者在新的工作环境中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缴款之后,需要由用人单位或者该参保人士向新加入保险的员工提交书面申请。

2.新投保地区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接收到该书面申请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以确定是否符合搬迁续保的标准。对于那些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他们将向被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上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发送信函,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而对于那些不符合搬迁续保条件的申请,他们则应要求单位或投保人作出书面解释。

3、收到约定的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收到信函后,他们会办理好所有必要的搬离续转手续。

4、新投保地的社保管理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转移过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金后,也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然后通知用人单位或投保人及时确认相关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怎样更改单位工商信息的财务负责人

关于如何对工商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信息进行变更操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是在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管理局官方网站上进行财务负责人变更的预订;

其次,根据系统所提供的指引认真填写相关的信息和数据;然后,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线上提交已经填写完整的资料,并耐心等候审核结果通知。经过初步的审查之后,如果符合要求,便可以领取到变更通知书,同时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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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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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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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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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 天;
  
(4)连续3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四、双方责任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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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1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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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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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它说明: 1、入住时的电表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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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一份更换租房合同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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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多次协调也没能解决问题,这时好的解决方法就是更换物业公司了。可是说到更换物业公司,很多人都不清楚应该如何更换?现在就让小编告诉大家更换物业公司的具体流程吧。
1、提出申请
如果你所居住的小区,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那么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业主委员会。
2、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3、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4、进行信息公示
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并且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5、选委员会候选人
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并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6、筹备业主大会
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
7、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8、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业主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9、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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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法人的银行账户,可不可以更换
[律师回复]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唯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更换公司法人,首先董事会表决通过,然后股东会通过必须三分之二。因此,股份占51不可以更换法人。
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
1、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2、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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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银行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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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参保地怎么更改
解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迁移:新参保地提交书面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条件则发函及证明材料;原参保地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续期手续;新参保地收到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金后,按流程处理并通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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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更改社保参保地
改社保参保地可通过微信、支付宝、APP或网站操作,或到社保机构办理。微信中,打开钱包,定位至城市服务,选择社保服务,查询或变更参保地。支付宝则需搜索“电子社保”,登录后切换参保地。此外,还有手机APP和网站操作方式。到社保机构办理需携带身份证和社保卡,填写申请表。因各地政策不同,请提前了解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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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银行卡卡号被更换了,怎么才能更换??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只能往里打钱,但不能扣款。银行卡冻结账户是可以进行资金转入的,但不允许转出。锁定冻结了支出功能;收入功能没有关闭;银行卡可以接受汇款,转账。账户虽然被冻结,有权到别的金融机构司法查询是否有存款。 1、部分银行卡锁定为暂时,到时自动解锁,一般为次日或24小时后;部分银行卡锁定不会自动解除,需持身份证、银行卡前往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锁。部分是因为经济问题被冻结; 2、冻结原因不同,处理方法也是不太一样的,如果是临时被冻结,可以正常使用,如扣房贷等已经签订扣款合同的款项,还是可以正常扣款的,如果是被冻结,签过合同的扣款也不能扣了,当然也不应该再往里面打钱。 【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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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参保地怎么更改
医保参保地变更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办理。线上可通过全国医保官方APP、微信、支付宝等软件操作,但需注意地区支持情况。具体步骤:打开微信“钱包支付”,进入“城市服务”,选择“社会保障”,点击对应省份的医保服务,选择“参保信息查询与变更”,按提示操作后退出即可。线下则需前往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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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侄女以前的监护人是她爷爷,现在她的父母想要把监护人更换为他们俩,请问更换监护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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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

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

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诉讼代理,通说认为,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行为以作为被代理人的当事人名义实施;
(2)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能力;
(3)代理行为不超过代理权限范围;
(4)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问题,《92年意见》第68条但书部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争议。多数意见建议将“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修改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以便更准确,更完善。理由:一是“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两种情形,并未穷尽“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二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情形,主观随意性大,不好把握,不利于规范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经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形予以删除,足以证实这一问题。
关于本解释规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的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存在着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较小。
(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民通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最亲近的旁系亲属。这个范围比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稍大。
(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个范围是目前最为广泛的。
(4)《回避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修改主要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是有利于规范诉讼制度,抑制非法有偿代理行为。《92年意见》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诉讼案件中,近亲属范围过窄,使得为未成年人指定其亲属担任代理人的工作增加困难。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民事实体法中的近亲属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大,建议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为此,本解释对可以被委托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作了适当扩张,明确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将本不属于其工作人员的公民,通过出具虚假的证明(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得以委托该公民参加诉讼。对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的,一些法院对此审查的标准不统
一,容易引起争议。为此,本条规定,只有那些“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才能够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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