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前行政诉讼的诉求可以变更吗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请求具有可变更性,原则上应在向被告发送起诉书副本前完成相关变更操作。
然而,若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后,原告方再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则该申请将不被人民法院批准,除非存在合法且充足的理由支持新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开庭前对方坐牢去了会坐牢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涉罪人员进行拘留时不得超过一个法定月限;若在该期限内成功取得了犯罪证据,则应当向具有批准逮捕权限的检察机关申请核准逮捕,反之则应立即无条件释放。而对已经被捕的犯罪嫌疑人而言,相关机构所核定的侦查羁押时间也不能超出两个月。但对于某些受限于案情复杂程度以及期限已满却仍无法得出结论的情形,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许可,这类案件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限。待公安机关完成其侦查工作并确信具备足够的犯罪证据后,便将案件实体材料移送至检察院以便接下来的审查起诉环节能够顺利展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