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律诉状编写指引:
1.原告当事人为赔偿权益人,针对受伤事故的情形,受害人为原告;若涉及单位财产损失的,则以单位所有权人作为原告。在死亡事故中,赔偿权益人为死者的法律继承人,即为父母、配偶以及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并需提供各自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职业、住址以及通讯地址等)。
2.被告当事人为赔偿义务人。当肇事驾驶员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与其为同一自然人时,该肇事驾驶员即为被告;同样,应根据其身份资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职业、住址以及通讯地址等)进行具体描述。
此外,若肇事车辆已经由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亦将成为被告,只需根据保险公司在保单或者保险卡上加盖的公章名称即可确定被告的身份,并注明保险公司的注册地址。
3.对于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您可以参考本网站的诉讼指导栏目中的相关计算表格。
4.事实和理由部分:您可以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实际发生过程进行详细阐述,或者根据您所掌握的事实情况进行陈述。
同时,请务必说明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结果、伤者的治疗状况、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支付款项的情况、以及肇事车辆是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相关事项。
5.在诉状落款处,赔偿权益人应当亲自签字或盖章确认;若涉及受伤事故,则由受伤人员亲自签署;若涉及死亡事故,则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共同签署;若单位作为原告,则须由单位盖章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交警定我肇事逃逸我不认可不签字是否生效
无论当事人是否签署交通责任认定书,其效力均将依法确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得以制定并确认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例通知每位当事人前来领取,同时向每个当事人传达该法律文件。如果当事人对于该认定书存在质疑或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审申请,并且即使没有采取上述行动或未签署认定书本身,都并不能够影响到该认定书的法律效力。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尽可能迅速地从现场调查开始之日起十日之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涉及逃逸交通事故的调查,应在交通肇事者及其车辆被查获之后十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编撰工作。如需进行必要的检验与鉴定,则相关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得出之日起五日内应完成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步骤。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尝试通过互联网上公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然而,对于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依照规定予以严格保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