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理机制是什么
当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被宣布进入破产程序后,将会展开破产清算环节。此环节的主要内容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清算小组来接手并管控该公司,对公司所遗留下来的破产财产进行细致的清算、价值评估以及财产处置与分配等工作。而清算小组则是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精心挑选出股东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组建而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破产清算员工怎么赔偿
若公司涉及破产清偿事宜,则相关赔偿标准须依据员工在公司服务的年限为参照,按照每满一周年,支付一个月薪酬作为补偿准则。对于在公司任职未满半年的员工,应给予其半个月薪酬的赔偿;对于服务超过半年而不满整一年者,将获偿一个月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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