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缴税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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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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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营业税: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住宅需全额缴税;逾5年非普通住宅按差额缴税;逾5年普通住宅免税。 2.契税:非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3%缴纳;首次购房90平以下税率为1%,90-140平为1.5%,140平以上为3%。 3.个人所得税:产权满五年免征,未满五年按房价的5.5%缴纳。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暂免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税率为房屋成交价的0.15‰。
二手房缴税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二手房缴税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营业税:对于个人向外销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之久的住宅物业,需全额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如果个人出售购入已逾5年(含)的非普通住宅,则须依照其销售所得扣除购买该物业所支付的价款之后的余额来计算并缴纳营业税;而对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宅,则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2.契税:对于非普通住宅,应根据成交价格或评估价值的3%比例缴纳契税。具体而言,对于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次购房者,其契税税率为1%;对于购买面积介于90至140平方米之间的购房者,其契税税率为房价的1.5%;而对于购买面积大于140平方米的购房者,其契税税率则为房价的3%。

3.个人所得税:对于房屋产权取得时间已满五年的情况,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若未满五年,则需按照房价的5.5%比例缴纳。

此外,对于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行为,暂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印花税的税率为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二、二手房交房什么时候

自完成该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我们保证在伍个工作日之内将此房产完整无损地移交给贵方作为买受人

其次,一旦贵方成功支付所有首付款,我们将按照先前商定的日期和时间段内,准时向贵方交付所购房产;再者,当贵方被全额支付足额购房款(不包括物业交割担保金)及户口迁出保障金时,同样参照预先制定的合约时间表,贵方将得到受让的房产;

最后,我们承诺严格依据本条款规定,并按照预先设定的时间或特定条件,圆满无误地将该房产转让给贵方。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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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缴税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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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第一,注意查看出卖方的证件。第二,注意房屋的产权状态。第三,注意房屋的抵押状态。第四,注意房屋的出租状态。第五,注意房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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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租房缴纳房产税包含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缴纳房产税包含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房产税如何征收
[律师回复] 缴纳房产税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缴纳房产税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
1.2%
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房产税的征收税率是多少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合伙企业个税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伙企业个税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个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是如何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申报时间和地点。实行查账征收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将各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款后,各投资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二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根据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三是合理费用予以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用扣除有最高限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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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二手房交易税费要注意什么?
1、要分清三类收费消费者在购房时要缴的费分为三类:1、国家要收的税。2、政府要收的费3、中介服务机构要收的服务费。2、弄清何时缴费,缴多少费。国家要收的税包括印花税和契税,其中印花税按总房价的0.05%收取,而契税目前来说则是按总房价的1、5%收取。3、要提防税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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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时要注意哪些事项?需要缴纳哪些房屋增值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广州医保缴费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续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但需按照上述缴费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手续。
(二)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如需参加居民医保,应先到所属地税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手续,再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三)为保障新生儿享受医保待遇,请家长于新生儿出生后六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如新生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度及度的,需足额缴纳度和度的医保费后,方能按规定享受从出生开始的医保待遇。
(四)升读小学一年级的城镇户籍新生,如已参加度居民医保的,应在8月31日前到街道办理停保手续,新年度由所在学校代征代缴。
(五)如参保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相关政策及具体流程请咨询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六、广州医保缴费标准多少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将上调至167元/年(从化区标准为134元/年),各级政府资助标准均为每人400元,而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及上限、大病医保待遇等标准将不发生变化。从化区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按全市个人缴费标准的80%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从化区的政府补贴按全市统一标准执行。如果上述问题依旧没能解决您的困惑,详情请点击广州律师免费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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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税费如何征收。,找二手房注意事项。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二手房交易税费如何征收。,找二手房注意事项。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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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产税计税包含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产税计算方式: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
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二、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房产税计税注意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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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的注意事项是什么,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交易十大注意事项: 一、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二、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三、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四、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五、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六、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七、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八、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十、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二手房交易时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以下几方面: 一、注意审查二手房的权属情况 审查二手房的权属情况时,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因为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不得买卖。如果无法确定该权属资料是否真实,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核实。此外,还应注意以下的小问题: 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 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共有二手房,应当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二、注意审查二手房的权属是否受限制 这种情况下,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1、交易的房屋,有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或者的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的限制交易情形。 2、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则要看无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 3、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1)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2)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三、注意审查该二手房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交易的情形 (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有以下情况的二手房,不得上市交易: 1、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禁止买卖: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四、注意二手房的使用功能是否完整 在这个问题上,购房者主要是考虑该二手房是否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对此,购房人应要求产权人或售房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者可以要求产权人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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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缴税依据是什么呢?
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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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税收筹划要把握好“度”不应把税收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可将税收筹划凌驾于法律之上,自行其是,随意操作。例如企业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必须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企业不得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否则,就是偷税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必须在规定期限及地点纳税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例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当日起15日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税款。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3.必须认真填写和保管好有关发票、凭证各种发票、凭证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每张发票都要附有合法的凭证。发票填写不规范,就不能作为相应的扣除依据或被迫多纳税。如上述的折扣销售中,发票填写不合规定,就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另外如果企业实际销售额是5000元,而发票上销售额填写为10000元,则企业就应按10000元而不是5000元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支出。
4.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追求的是企业整体税负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个税种的最小。进行税收筹划企业不仅要聘请专门的精通税收法律、制度的财务人员,还要向外界税务专家咨询、请教,企业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因此企业就必须综合考虑进行税收筹划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是否能够保证税后收益最大,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而且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税负的减轻而影响了企业价值最大化,那样则是得不偿失。
消费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税收筹划要把握好“度”不应把税收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可将税收筹划凌驾于法律之上,自行其是,随意操作。例如企业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必须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企业不得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否则,就是偷税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必须在规定期限及地点纳税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例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当日起15日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税款。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3.必须认真填写和保管好有关发票、凭证各种发票、凭证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每张发票都要附有合法的凭证。发票填写不规范,就不能作为相应的扣除依据或被迫多纳税。如上述的折扣销售中,发票填写不合规定,就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另外如果企业实际销售额是5000元,而发票上销售额填写为10000元,则企业就应按10000元而不是5000元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支出。
4.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追求的是企业整体税负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个税种的最小。进行税收筹划企业不仅要聘请专门的精通税收法律、制度的财务人员,还要向外界税务专家咨询、请教,企业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因此企业就必须综合考虑进行税收筹划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是否能够保证税后收益最大,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而且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税负的减轻而影响了企业价值最大化,那样则是得不偿失。
消费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税收筹划要把握好“度”不应把税收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可将税收筹划凌驾于法律之上,自行其是,随意操作。例如企业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必须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企业不得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否则,就是偷税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必须在规定期限及地点纳税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例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当日起15日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税款。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3.必须认真填写和保管好有关发票、凭证各种发票、凭证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每张发票都要附有合法的凭证。发票填写不规范,就不能作为相应的扣除依据或被迫多纳税。如上述的折扣销售中,发票填写不合规定,就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另外如果企业实际销售额是5000元,而发票上销售额填写为10000元,则企业就应按10000元而不是5000元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支出。
4.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追求的是企业整体税负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个税种的最小。进行税收筹划企业不仅要聘请专门的精通税收法律、制度的财务人员,还要向外界税务专家咨询、请教,企业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因此企业就必须综合考虑进行税收筹划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是否能够保证税后收益最大,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而且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税负的减轻而影响了企业价值最大化,那样则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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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注意事项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二手房注意事项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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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买卖二手房要谁缴税,缴税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手房交易税费——住房营业税
“330新政”中将住房营业税的免征期限由5年改为了2年。自2006年5月31日起,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二手房交易营业税5年免征。
直到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目前营业税计算方法:
1.普通住房:若是满2年,营业税免征;若不足2年,住房营业税=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5.56%。
2.非普通住房:若不满2年,营业税=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5.56%;若满2年,营业税=(售房收入-购买房屋价款)×
5.56%。
二手房交易税费——个人所得税
此处以北京为例,北京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依旧按照发布的京版国五条细则征收:“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
目前北京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只要能核实房屋原值,个人所得税=(出售价—房屋原值 — 合理费用)× 20%;不能核实原值的,个税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
公式中的“房屋原值”因房源情况不同需分情况考虑。4类房源房屋原值如下:
1. 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 自建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房改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对房屋的装修费、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若是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手房交易税费——契税
一般情况下,一次购房90平米以下按1%税率征收,90-144平米
1.5%,144平米以上3%;二次购房都是3%,不分面积。
二手房交易税费——印花税
购房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在二手房交易中,印花税=房价×0.5‰,买卖双方均要缴纳购房印花税,且各自缴纳全额,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免征印花税:
(1)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
(2)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
(3)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
二手房交易税费——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征收标准:转让自用住房免税,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手房交易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率。其中市区的税率是7%,县城、建制镇为5%。
教育附加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二手房交易固定费用
以上是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中按比例收取的房屋交易税费,下面是一些二手房交易税费收取时固定不变的费用。
1、产权登记费。产权登记费是在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房屋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如下:
①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②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手续费。二手房交易手续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若是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暂减半征收。
3、土地登记费。每宗交易38元。
4、测绘费。测绘费=建筑面积×
1.36元/㎡。
5、评估费。评估费=评估价×0.3%~0.5%,具体多少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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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一,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扶持和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全面收集、了解这些政策,尤其关注本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熟悉适合本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具体办理程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二,及时盘点资产申报资产损失。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除税法规定可以直接申报扣除的以外,均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自己办理相关的申报审批手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超过规定申请报批时间的,也可以补充办理报批手续,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在损失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主要有四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三,调控确认收入。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依据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企业还可以在不违反税收规定的情况下,对年底前后收入进行跨年度的调控,达到提前确认收入或递延确认收入的目的。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
主要参考以下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等。

四,调控总体成本费用。与收入一样,成本费用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因素之
一,企业要按照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和控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也就是说,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不以是否实际支付为原则,除非税法有特别规定。
企业还要掌握和理解税前扣除的其他原则,如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区分经营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原则和不重复扣除原则等。

五,管理费用的调整。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管理费用的调整,重点要关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有专门的税前列支标准和范围的费用。
主要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等文件。

六,销售费用的调整。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它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货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费用。销售费用中主要调整内容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佣金手续费。
主要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等文件。

七,财务费用的调整。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包括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资本化利息)、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现金折扣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对利息费用、利息资本化处理和汇兑损失有专门规定,现金折扣也允许税前扣除。关联方借款和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是需要考虑的主要方面。
参考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八,税金的调整。企业实际发生的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金,可以在税款所属期年度内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查补的税金也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但企业代缴的税金不得由企业承担。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收入缴纳的相关税金也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滞后性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以按照规定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九,营业外支出调整。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等。上述损失按税法规定自行扣除或审批扣除,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性罚款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之内限额扣除,而2010年向上海世博会、玉树灾区和舟曲灾区捐赠则可以全额扣除。

十,各项准备金调整。税法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现行税法只对金融业、保险业、证券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等允许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计提的准备金,其他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均不得在计提时税前扣除。
第十
一,资产的调整。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这些资产可以通过折旧摊销或结转成本的方式税前扣除。因此,税法主要是从计税基础、折旧摊销范围和时间等进行规范。特别是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核算差异明显,企业需要予以关注。其中,还涉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问题。
主要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等文件。
第十
二,境外所得纳税时要税收抵免。居民企业应就其境内外所得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由于所在国已征收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允许限额抵免境外征收的所得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具体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此外,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20%股份的外国企业(三层)分得的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实行间接抵免。
对于企业从境外取得所得,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该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
12.5%作为抵免限额。同时,对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主要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文件。
第十
三,关联交易调整。对于关联企业,特别是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由于涉及避税的可能,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交易价格、成本费用分摊、利润分配、资本弱化行为以及一些不合理的商业安排,企业在汇算清缴中要予以申报,不符合税法规定减少境内应纳税额的,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对于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等文件。
第十
四,企业重组的调整。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年度中发生上述重组行为的,税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即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税法要求在重组当期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不需要将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资产转移时实现,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但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符合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主要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文件。
第十
五,填好汇算清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主要反映在申报表上,所有的调整内容都要填写在1个主表和11个附表中。11个附表又分为一级附表和二级附表,一级附表主要有: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和弥补亏损明细表;其他均为二级附表。申报表有两种类型,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企业将申报表报给主管税务机关,并不意味着汇算清缴的结束,在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企业仍可以补充调整申报。
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10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等文件。
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重要凭证,能否办到房屋所有权证对于购房着而言极其重要。
1 弄清楚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出卖人是否为同一个人并要求卖方提供合法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证件。不能排除在二手房买卖中会出现有人通过虚假的产权证骗取买受人的信任,继而签署二手房买卖协议,骗取买受人的钱财。
秦兵房产律师团队的建议是一定要事先确认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及房屋所有权证上各项信息。具体的确认真伪的方法:
(1)网上查询: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2)房产局查询: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屋所有权证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如果本地《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合
一,那么您只需要跑一个部门就行了。如果本地《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分离,那么您就需要跑两个部门。不过很多地方还无法办理购房者的“小《土地使用权证》”,就是我们俗称的“小产权房”。
2 确认产权证所标注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屋产权来源与其合法性。个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房地产市场上对房屋的称呼越来越多。在购买二手房前一定要明确您要购买的二手房的性质,注意区分共有房产和私有房产,不要因为小细节的疏忽造成重大财产的损失。
3 确认产权的完整性,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有无房产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等。可能会存在此种情况,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止一位,而是兄弟姐妹或者朋友、父亲,但是产权证上只有其中一人或者几人的名字,这时,买受人一定要与所有的共有人见面,取得所有共有人的一致意见,且要求代表其他共有人办理二手房买卖事宜的代表人取得相关共有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在二手房买卖签订协议时,所有共有人都应该在协议上签字,不能出席签字的共有人应该授权委托其他共有人或其他人作为代理人签字。不能出席的共有人委托其他共有人或者他人代为签署二手房买卖协议时,应有签字且经过公证或者律师见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当购房者仔细验明所购房屋产权性质之后方可安全购买,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4 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时间:建议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提出取得产权证的准确时间,并且明确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取得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5 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相关过户工作。出卖人应当承诺提供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或者在律师的帮助下确定房屋所有权证。
二 交房时间
高攀律师在此提醒各位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房时间,以及未在约定时间交房的法律责任。如有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某年某月某日交房,每延迟一天给购房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迟90天以后,购房者有权有权解除合同退房,但是90天以后的15天内,如果购房者不提出异议,视为购房者不退房。(见《204购房合同自助手册》)
通常买受人未取得房屋,原因可能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市场出现价格上涨,以至于出卖人反悔。尤其是在7月,北京的二手房市场出现价格上涨的趋势,出卖人毁约的情况就会随之增多,市场蔓延恐慌情绪。此种情况的应对措施,参加《7月北京房价上涨!购房人应警惕业主毁约》。
三 房屋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公摊面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栋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买受人有权在交房前或者交房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
买受人和出卖人应当在合同对面积约定违约责任,确保实际面积和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一直。
四 房屋质量
二手房不同于一手房,经常存在隐蔽的房屋质量问题。首先我们来看看二手房市场上常见的质量问题都有哪些。在二手房市场上,常见的质量问题有以下7种,购房者必须对其逐一了解,在选房时进行对比分析: 渗、漏 通称“六漏一渗”,是指屋面漏水、水箱漏水、楼地面漏水、地下室漏水、上下水管道漏水、卫生洁具漏水和墙面渗水。从居民投诉和多次质量抽样查看,这类问题约占总数的70%以上。 堵、泛 上下水管道和卫生洁具堵塞,影响极大。这类问题占质量问题10%左右。屋面天沟积水,阳台和卫生间地坪倒泛水,以及阳台雨后积水,造成楼地面渗漏,甚至水平管道倒泛造成粪便、污水倒灌。 壳、裂 “壳”是指墙面、平顶粉刷层和楼地面等起壳;“裂”是指墙面、地面和屋面等裂缝。起壳、开裂最容易导致渗漏和面层脱落。 砂、渗 “砂”是指楼地面起砂,“渗”是指住房的铝合金门窗渗水、锈蚀。这类质量问题,往往给住户带来诸多生活上的不便。 粗、污 “粗”是指钢木门窗、木隔、木壁柜等制作和油漆粗糙,内外墙面粉刷、平顶粉刷和地面粗糙。“污”是指墙面、地面、门窗、上下水管道及卫生洁具、电线及配件等沾满泥浆和垃圾污染。 钢门窗问题 钢门窗开启不灵活,关闭不密封,零件脱落,损坏多。这往往给居住者带来不必要麻烦,也是一类需注意的质量问题。
电器安装问题
主要问题有:安装粗糙、缺件、凌乱、脏污、裂纹、透缝、松动、短(断)路、漏电、烧损等,这些问题将形成居住安全隐患。
尤其是眼下,北京暴雨过后,很多房屋的质量问题都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作为买受人,应当如何进行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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