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已归档多久会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和职责,我们对案件执行的具体时间要求作出明确说明:对于那些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原则上应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予以直接执行。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执行期限,必须向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务必于期限届满前五日前提交申请。
如若超过六个月仍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至于非诉执行案件,通常也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执行。同样地,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亦须向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同样要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前提交申请。
另外,若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尚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则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二、案件已决哪么律师还可以会见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相关法规和司法实践,在一定条件下,原来的辩护律师仍然能够在判决书正式下达后的上诉期内进一步接触当事人。在此期间,原先担任一审辩护工作的律师依然有权利前往羁押场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
然而,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到二审程序,甚至说判决书已经过了上诉期,此时判决已具有法律效应,那么便需要重新委托申诉律师来接手处理后续事务并与当事人进行会面和商讨。当委托申诉手续完毕后,辩护律师方可入驻监管所或监狱并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商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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