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巴车上摔倒受伤谁的责任
倘若乘客在乘坐公共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而遭受骨损伤等身体伤害,那么,作为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公共汽车的驾驶员及所属的公交运营公司,均应对乘客负有损害赔偿之责。此种情况下,他们理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受伤乘客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交通出行所产生的合理花费;
同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营养津贴,确保受伤乘客在院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饮食保障;
此外,无论是住院还是出院之后,受伤乘客因此次事故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公交运营方都必须予以赔偿。若不幸造成了残疾后果,公交运营方还需额外支付辅助器具购置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大巴车刹车造成乘客受伤,应该如何处理
在紧急刹车事故中,乘客受伤的赔偿责任主要由客运公司或公交公司承担。因为长途汽车或者公共汽车是作为承运人而存在的,他们需要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送往指定地点。然而,由于公交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未能选择安全及有效的驾驶策略,从而引发了紧急刹车的情况,导致乘客的人身受到了损害,因此可以确定乘客损伤与驾驶员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联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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