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病保险公司拒赔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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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大疾病特征为病情严重、影响生活与工作和治疗费用高昂。如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中风等。因此,重大疾病保险旨在预防因病致贫。但已存在和先天性疾病,以及观察期内的疾病,都不在理赔范围内。
哪些病保险公司拒赔

一、哪些病保险公司拒赔

重大疾病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首先是病情严重性高,往往会对患者以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及工作产生长期且深度的负面影响;

其次是治疗所需开支巨大,包括复杂且昂贵的药品或外科手术,这无疑给患者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例如,恶性肿瘤(亦即我们常说的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或称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等等。由此可见,重大疾病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于预防因疾病导致贫困、甚至因病返贫的情况发生。概括而言:在投保之前已经存在的疾病以及先天性疾病均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此外,观察期内所患的任何疾病同样无法获得理赔。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些病不能收监

法院作出裁决且裁决立即生效之后,亦存在着无需投入监禁的情形:

1.被判定为患有精神疾病之人或感染了突发性传染性病症者。

2.此外,若犯人患有其他主要疾病,其在拘留期间可能遭遇生命安全威胁,以致生活无法自理。然而对于罪行极其恶劣,倘若不对其进行管制将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犯人,此种情况不在赦免范围之内。3.孕妇和正在哺乳期内,自己尚不足一岁的婴儿的母亲。

然而,究竟何谓严重疾病,以及何为罪行极其恶劣,这些规定均显得含糊不清。拘留所婉言谢绝接收病情较为严重的犯人,自然也是出于对潜在风险的顾虑。实际上,对病情较重的犯人的监管工作,无疑需要消耗巨大的人力、物资及财政资源。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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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可能因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疾病确诊在观察期内、患条款外疾病或未达重大疾病定义标准。以上情况均可能导致保险申请被拒绝,需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了解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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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收病假单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先生原本想通过协商来解决双方的争议,没想到单位拒不纠错还给他开出了《退工单》。看来官司是免不了了,但这个官司怎么打。先生反映,他是的一名质量监督员,工作多年,勤勤恳恳,没有差错。虽然他们是国有企业,但在用工上,他感觉还不是很正规。比如不发工资单、少缴社会保险等。他向单位反映多次,均不了了之。领导甚至还对他产生了厌烦情绪,还称,单位就是这样子,不服去打官司!随即人事科就开出了《退工单》,理由是“合同终止”。。先生着急了,他身体有病正在治疗,单位应顺延他的合同到医疗期满,现在怎么能说退就退呢再者,他签订的是“一定工作期限”的合同,工作还未完全结束就让走人,这不是非法解雇吗但单位置之不理,也不收他的病假单,仍将他一退了之。怎么有这么蛮横的单位明明有错在身,还如此毫无顾忌,难道就是因为财大气粗吗。先生也来了气,表示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向单位讨一个说法。他说他来访报社就是希望弄清几个法律。:一是社保费的缴纳,二是合同期限的认定,三是医疗期的。。包括一些证据、时效、请求事项等法律。,他都希望记者一并给予指点。记者对此进行了分析。
首先,关于社保费少缴。,。先生负有举证责任。他说他合同上的工资是2000元,实际到手有3000多元,现在单位只按2000元缴费,这可以先到银行去拉一。工资收入明细单,取得证据后再要求单位按实际收入补缴差额部分。至于他反映的公积金。也是同理,可以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反映。
其次,关于“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是比较麻烦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单位跟。先生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一定工作”如果未细化约定的话,争议就来了。怎么算完成何时可终止往往单位说了算。包括。先生所反映的签合同时的第一项工作已经结束,后来又接续了一个新项目,这都应算在整个合同之内还是属于原先的合同已结束而新任务的合同未签订呢这些都很难界定。
最后,关于合同该不该顺延的。,这应该是明确的。所以就算单位认为工作已结束并作终止处理,但如果。先生确实处于法定停工医疗期限内的必须顺延,否则同样构成非法解雇。对此《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很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有法定顺延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当然,记者也注意到,一些用人单位其实也是知道医疗期、顺延等规定的,但他们为了规避法律、侵犯职工利益,往往采取刁难手段,比如不签收病假单,或称病假单交晚了,退工在先。有的单位还说,光交病假单不行,还得将发票、病历记录等交单位审批,包括说,虽收到挂号信,但系复印件,单位不予承认等等。职工疲于应付,生怕稍有闪失而陷入被动。所以通过此案,记者还是希望应该有个针对性的规定来加以规范。阅读延伸:解雇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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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病例怎么办
当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投保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1.协商解决: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寻求合理的赔偿方案。 2.仲裁: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属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起诉法院: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问题,投保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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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有病保险公司拒赔吗
保险公司不给理赔可以保险公司、银保监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如下: 1、当投保人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负责人先到现场确认事实情况; 2、保险公司需要审核投保人的相关资料,确认理赔义务是否合理; 3、保险公司确认责任方; 4、保险公司会根据情况决定理赔是否生效,如理赔生效一般会在10天内到账,如无效则会告知投保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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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在电视上看过一部电视剧是说有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的被判刑的,我想请问下什么是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律师回复]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负有救护治疗责任的军职人员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一、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重残”,是指二等以上残疾;所谓“其他严重情节”,一是指挟嫌报复拒不救治的;阻止他人救治或者煽动他人不予救治的;故意给救治工作设置障碍的;因拒不救治引起官兵义愤或者引发严重事件的等。
二、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的界限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都侵害了战时救护秩序,犯罪的对象都是我军的伤病军人,主观上又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也有相同之处,在定罪上 界限不易划清。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将伤病军人丢弃,使其不仅得不到救护治疗,而且还面临脱离部队的更大危险。而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则仅是使伤病军人在医疗救护单位得不到救治,不存在伤病军人脱离部队和医疗救护单位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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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与经办人凭借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支持,有时能解决问题。保险公司重视理赔服务,投诉考核关键,投诉影响经办人收入。银保监监管保险公司,投诉影响公司声誉和业绩。若前三者无效,被保险人可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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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拒绝提供病历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医疗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即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全部侵权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需要举证证明:
(一)诊疗行为违法;
(二)存在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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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错的诊疗行为与其患者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需要强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视为是对《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的否定。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亦即,在医疗诉讼过程中,假如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可以直接推定其诊疗行为具有过错,并要求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有必要指出,推定的是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过错,但不能直接推定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实务中,假如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完整病历,则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然需要由患方承担。而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具体表现为有申请鉴定之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或者提供的病历不完整,则有可能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在此环节中,隐含了一个潜在的法律规则,即患方的举证责任必须建立在医疗机构提供完整病历的基础之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鉴于病历由医务人员书写并且由医疗机构保管,部分门(急)诊病历除外。根据“证据距离原则”,法律要求证据持有一方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这可以从《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中找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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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收病假单还开出退工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单位拒收病假单还开出退工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先生原本想通过协商来解决双方的争议,没想到单位拒不纠错还给他开出了《退工单》。看来官司是免不了了,但这个官司怎么打。先生反映,他是的一名质量监督员,工作多年,勤勤恳恳,没有差错。虽然他们是国有企业,但在用工上,他感觉还不是很正规。比如不发工资单、少缴社会保险等。他向单位反映多次,均不了了之。领导甚至还对他产生了厌烦情绪,还称,单位就是这样子,不服去打官司!随即人事科就开出了《退工单》,理由是“合同终止”。。先生着急了,他身体有病正在治疗,单位应顺延他的合同到医疗期满,现在怎么能说退就退呢再者,他签订的是“一定工作期限”的合同,工作还未完全结束就让走人,这不是非法解雇吗但单位置之不理,也不收他的病假单,仍将他一退了之。怎么有这么蛮横的单位明明有错在身,还如此毫无顾忌,难道就是因为财大气粗吗。先生也来了气,表示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向单位讨一个说法。他说他来访报社就是希望弄清几个法律。:一是社保费的缴纳,二是合同期限的认定,三是医疗期的。。包括一些证据、时效、请求事项等法律。,他都希望记者一并给予指点。记者对此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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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怎样知道拒赔病史
首先,保险公司通常会在投保人申请保险时要求其填写健康告知表或提供相关的健康证明。这些文件会详细询问投保人的病史、家族病史、健康状况等信息。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填写这些信息,否则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其次,在保险理赔阶段,保险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调查,以核实其提供的病史信息是否真实。这种调查可能包括向医疗机构查询被保险人的就诊记录、向社保部门查询被保险人的医保使用记录等。如果被保险人隐瞒了重要的病史信息,而这些信息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条件承保,那么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操作方式和程序可能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您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关于健康告知和理赔调查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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