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病保险公司拒赔
重大疾病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首先是病情严重性高,往往会对患者以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及工作产生长期且深度的负面影响;
其次是治疗所需开支巨大,包括复杂且昂贵的药品或外科手术,这无疑给患者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例如,恶性肿瘤(亦即我们常说的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或称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等等。由此可见,重大疾病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于预防因疾病导致贫困、甚至因病返贫的情况发生。概括而言:在投保之前已经存在的疾病以及先天性疾病均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此外,观察期内所患的任何疾病同样无法获得理赔。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些病不能收监
法院作出裁决且裁决立即生效之后,亦存在着无需投入监禁的情形:
1.被判定为患有精神疾病之人或感染了突发性传染性病症者。
2.此外,若犯人患有其他主要疾病,其在拘留期间可能遭遇生命安全威胁,以致生活无法自理。然而对于罪行极其恶劣,倘若不对其进行管制将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犯人,此种情况不在赦免范围之内。3.孕妇和正在哺乳期内,自己尚不足一岁的婴儿的母亲。
然而,究竟何谓严重疾病,以及何为罪行极其恶劣,这些规定均显得含糊不清。拘留所婉言谢绝接收病情较为严重的犯人,自然也是出于对潜在风险的顾虑。实际上,对病情较重的犯人的监管工作,无疑需要消耗巨大的人力、物资及财政资源。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