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如何防止不理赔员工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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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买保险是应对意外伤害风险的有效手段,但遭遇拒赔却让人困扰。在投保前,应仔细研读合同,明确保险责任与免赔额;投保时需提供真实信息;事故发生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提交完整准确的报告和证明;与保险公司沟通时,保持真诚、诚实、客观,提供证据支持申诉。
买保险如何防止不理赔员工

一、买保险如何防止不理赔员工

当我们身处面临意外伤害及风险的环境之中,购买适当的保险通常是广大人群所选择的有效应对措施之一。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许多时候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这无疑给被保险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何规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问题,但是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或许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首先,在决定购买保险前,务必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充分理解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免赔额等相关细节;

其次,在投保过程中,务必如实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健康状况证明、身份证件等等;

再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提交详细且完整、准确无误的事故报告以及医疗证明文件;

最后,在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过程中,始终保持真诚、诚实、客观的态度,尽全力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申诉主张。

保险法》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的保险事故,应当及时理赔。

二、买保险受益人未成年需要出生证明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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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如何防止员工泄露秘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年来,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多由此而起。
首先,企业应尽量缩小涉密范围,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并把相互牵制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中;对于一些重大秘密应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
其次,企业应通过与职工签订各种保密协议(含保密条款)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当职工违反保密义务,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但如果你和各种各样的代理商、合作者、客户和雇员氦顶份雇莓概逢谁抚京签订了保密合同,那很可能你根本就没可能查出是谁走漏了消息。最不可靠的是与应聘人签订的合同,如果你没有雇用他们,他们就会到其它公司去工作。除非你已决定雇用他们,否则不要给他们详细的产品资料。签订"保密合同"无疑是个智举,企业自觉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对职工进行约束和监督,而其他企业在接收"跳槽"职工之前,也不得不三思。关于这类合同有两种形式:
1、不披露协议。明文规范员工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这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它属于秘密的范畴,不为公众所知。凡是通过公开渠道出版的书籍和产品展销会上散发资料等获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二是它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带来经济利益;三是企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人获取这种信息。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
2、不竞争协议(竞业限制合同)。它是指企业为保护其商业机密,在劳动合同或科技保密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在其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合同。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竞业限制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企业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地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如果竞业限制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保密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标明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没有真正的商业秘密,而是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竞业限制合同是企业与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订的。需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通常包括下列人员: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对于不知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与之订立竞业限制合同。第三,竞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应当明确约定离职者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合同中应当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的范围,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企业任意扩大竞业限制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为这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如果离职者在原企业供职过程中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仍限制其离职后不得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任职,同样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第四,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当然,商业秘密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其保密期限也应当是不同的。第五,对价的补偿性。企业同其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必须给予员工一定补偿。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第六,必须明确违约责任。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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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如何防止员工泄露个人秘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年来,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多由此而起。
首先,企业应尽量缩小涉密范围,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并把相互牵制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中;对于一些重大秘密应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
其次,企业应通过与职工签订各种保密协议(含保密条款)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当职工违反保密义务,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但如果你和各种各样的代理商、合作者、客户和雇员氦顶份雇莓概逢谁抚京签订了保密合同,那很可能你根本就没可能查出是谁走漏了消息。最不可靠的是与应聘人签订的合同,如果你没有雇用他们,他们就会到其它公司去工作。除非你已决定雇用他们,否则不要给他们详细的产品资料。签订保密合同无疑是个智举,企业自觉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对职工进行约束和监督,而其他企业在接收跳槽职工之前,也不得不三思。关于这类合同有两种形式:
1、不披露协议。明文规范员工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这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它属于秘密的范畴,不为公众所知。凡是通过公开渠道出版的书籍和产品展销会上散发资料等获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二是它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带来经济利益;三是企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人获取这种信息。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
2、不竞争协议(竞业限制合同)。它是指企业为保护其商业机密,在劳动合同或科技保密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在其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合同。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竞业限制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企业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地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如果竞业限制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保密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标明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没有真正的商业秘密,而是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竞业限制合同是企业与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订的。需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通常包括下列人员: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对于不知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与之订立竞业限制合同。第三,竞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应当明确约定离职者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合同中应当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的范围,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企业任意扩大竞业限制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为这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如果离职者在原企业供职过程中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仍限制其离职后不得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任职,同样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第四,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当然,商业秘密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其保密期限也应当是不同的。第五,对价的补偿性。企业同其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必须给予员工一定补偿。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第六,必须明确违约责任。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
公司员工加班,如何防止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程序限制rr《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对加班的界定是“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也即用人单位出面,与员工及工会协商,员工服从用人单位提出的加班安排。这是企业安排加班的一般程序,只有经过了这样的程序实现的超时工作,才可以视为加班。rr因此,在日常的实践中,也不乏员工主动加班的情形。我们认为,如果员工只是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未提前知会公司,这就不算是正常的加班工作。企业无需对其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等责任,因此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非常重要。rr
二、工资计算rr影响加班工资计算的因素:一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加班时间小时(日)数,三是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本公式为:加班工资=小时(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小时(日)数×计算标准(150%、200%、300%)。rr为了控制企业的用工成本,同时便于加班费的计算。人事部门可将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提成等项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最好与基本工资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了,加班费由此得以降低。rr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项分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以各项工资的总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能以“标准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某一项或几项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额度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rr
三、工时制度rr企业的法定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为了控制加班的潜在法律风险,人事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尽量采用综合工时制。rr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rr使用综合工时制,有利于企业依据工作情况,灵活地安排员工工作。即便偶然地超出综合工时制的约束工作时间,仅以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可。rr企业通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也可将加班时间平摊至淡季或其他空闲时间里,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加班费的开支。rr
四、举证责任rr举证责任,指的是员工与企业在发生加班纠纷时,由谁提供证据以支持纠纷裁决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固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rr因此,企业应规范完备的工资支付凭证,能够明确反映当月的加班工资,并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对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等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将这些证据保留至劳动者离职后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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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买保险不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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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监察人员如何防止犯罪人员出狱报复措施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行政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 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 监察人员。该条规定是有效地履行监察职能,维护和严肃政纪 的重要保证。的职责,是通过监察人员的行为来实施的, 监察人员代表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力,监察人员合法 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拒绝、阻 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执行职务,是监察人员在进行监察活动的过程中,按照国 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正确行使监察职权。
2、“依法”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监察人员必须在国家授予的法定 职权范围内开展监察工作,否则就是越权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 是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严格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监 察人员从立案、立项到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以至受理复 审、复核,都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依据。
三是监察人员在 开展监察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拒绝、或者以暴 力、威胁、利用职权以及其他方法干扰、影响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 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两种形式,如以暴力方式阻止监察人 员开展案件调查,拒绝就所提出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等。监察人员,是指组织和个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监察 人员,采取各种方式,故意使其陷于不利处境,使其民主、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诬蔑陷害、 围攻阻挠、谩骂殴打,无理地调动工作、压制提职晋级和评定职 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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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年来,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多由此而起。
首先,企业应尽量缩小涉密范围,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并把相互牵制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中;对于一些重大秘密应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
其次,企业应通过与职工签订各种保密协议(含保密条款)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当职工违反保密义务,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但如果你和各种各样的代理商、合作者、客户和雇员氦顶份雇莓概逢谁抚京签订了保密合同,那很可能你根本就没可能查出是谁走漏了消息。最不可靠的是与应聘人签订的合同,如果你没有雇用他们,他们就会到其它公司去工作。除非你已决定雇用他们,否则不要给他们详细的产品资料。签订"保密合同"无疑是个智举,企业自觉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对职工进行约束和监督,而其他企业在接收"跳槽"职工之前,也不得不三思。关于这类合同有两种形式:
1、不披露协议。明文规范员工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这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它属于秘密的范畴,不为公众所知。凡是通过公开渠道出版的书籍和产品展销会上散发资料等获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二是它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带来经济利益;三是企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人获取这种信息。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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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地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如果竞业限制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保密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标明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没有真正的商业秘密,而是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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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如何有效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律师回复] 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及交接班制度,预防和减少产科护理纠纷,对病人高度负责。3,遵循护理常规,按时用药.强化规章制度的管理,做到“四勤”,护理文书作为护理过程的真实反映和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依据、错误。2。4,必须养成及时准确。切忌不按时书写或书写潦草,强化法律约束,提高技术水平.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与管理随着医患双方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即时汇报。因此。教育护理人员认识到,及时消除隐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减少产科护理纠纷的良好保证,学习掌握多项技能和操作技巧,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它的重要性已越来越突出.加强职业道德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要强化规章制度管理、助产士应加强责任心,要特别做到准确,要求护士1。护长通过检查,业务查房.创造条件、脱漏,绝对不可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而忽略〔2〕,从而杜绝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遵章守法不但是对病人负责,礼貌待病人、涂改,认真观察病情、详实记载医疗护理文件的习惯,我们在工作中应注重自身行为与语言修养、助产士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及时以及与医疗文件的同步性〔3〕,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要求护士,提倡文明行为,消除隐患、督促,在平时工作中落实各项制度,准确记录。因此、良好的工作作风是防范医疗事故的根本所在。因此,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护士长要组织护理人员积极参加护理部及本科室的业务学习,真实客观准确书写护理文件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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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怎么防止拒赔快递
为避免物流保险拒赔,关键在于理解并遵循以下建议:1)详读保险协议,注意免赔额、赔偿上限和除外责任;2)根据物品类型、价值和运输方式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别;3)选择信誉良好且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4)保持与保险公司的沟通,提前解决可能的拒赔风险。通过这些步骤,可以降低保险拒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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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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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如何防止不理赔诈骗
保险诈骗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不当赔付。保险机构需加强投保人风险评估,完善理赔调查,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恶意骗保者,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打击保险欺诈,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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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昨天看到一个报道是一个货车司机,驾驶车辆24小时,由于24小时的疲劳驾驶发生了重大车祸,我听朋友说现在对疲劳驾驶有规定,请问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司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从业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防范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司聘用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行车意识,学习吸取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公司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二、座椅前后恰当:前脚掌踩在离合踏板上,完全踩死时,整条腿仍要保持一定的弯曲度,这样事故发生时可以有缓冲空间,同时也可减轻腿部疲劳。
三、驾驶员每日休息不少于8小时,多休息:对于长途驾驶来说,每两个小时就要主动靠边停下来,下车休息20分钟,眼睛向远处看看,扭动扭动身体,放松放松脚踝。
四、驾驶员在行车时多通风:在驾驶过程中已经感觉困乏时,还可以拉伸一下手指,抖抖手臂,扭扭脖子,眼睛尽量向远处看,总是盯着中心线易让视觉疲劳。
五、行车时控制好车度:高速行驶时易使驾驶员神经紧张,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以略低于正常速度行驶可减轻精神压力,降低疲劳。同时,行驶时尽量减少超车,减少紧急制动等动作,也可减轻疲劳。

六、车辆驾驶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坚持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杜绝违章驾驶,严禁晚上长时间打牌甚至赌博,确保行车安全。
(二)惩罚制度
对驾驶员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进行以下处罚:

1.不服从调度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者,每次扣50元。

2.工作时间内因擅离职守耽误出车者,每次扣50元。

3.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院领导本人要求驾驶除外)发现后,一次扣100元,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4.行车中因人为原因造成违章罚款的,财务不予报销。
5.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经济损失或致人伤害医疗费500元以上的扣发当月安全奖;1000元以上的扣发季度安全奖;3000元以上的扣发半年安全奖,重大交通事故或因违反驾驶员管理制度发生交通事故的扣发全年安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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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防止公司人员下班后晚打卡来赚取加班费
[律师回复] 下班延时刷卡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后刷卡;二是劳动者自愿加班后刷卡;三是劳动者在单位处理个人事宜后刷卡。对于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因此主张加班的,仲裁机构一定会支持。对于
第二种情形,应视情况而定。若劳动者自愿加班后得到了单位的认可,如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加班费,补办了加班审批手续等后,因支付加班费数额发生争议,仲裁机构应将劳动者自愿加班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安排”的加班,应按国家规定计算加班费。反之,若劳动者自愿加班后得不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因不符合法定支付加班费的条件而不能得到支持。但劳动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加班,即使用人单位不予追认,也应按加班予以处理。对于
第三种情形,由于劳动者在单位处理的是个人事宜,并非继续工作或工作的延时,不符合加班的核心要件,故劳动者持刷卡记录主张加班费的,不会得到仲裁机构支持。主张加班费时的举证责任分配那么,劳动者因延时刷卡下班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又当如何分配呢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员闫俊认为,应由劳动者就延时刷卡的原因进行举证。如提供加班通知、工资条(发部分加班费)、加班审批单、证人证言、所在部门全体人员或大多数人都加班的证据等,以证明劳动者延时刷卡是由用人单位同意或安排的加班所致;提供发生威胁到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紧急处理的证据,以证明劳动者延时刷卡是由于参加抢险救灾等所致;提供限定交工(货)日期通知单或增加劳动定额的证据等,以证明劳动者延时刷卡是由于用人单位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所致。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及其原因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怎样防止合同诈骗?
[律师回复]
一、如何预防合同诈骗
1、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2、多方搜集信息。厂商们可以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搜集不熟悉的交易对象的各种信息,着重获取对方经济实力、履行能力方面的信息。如果对方实力雄厚,社会信誉好,自然可以放心交易;如果获取的信息与对方提供的情况有差别,就要在接触当中多加防备,谨防受骗。
3、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绞尽脑汁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
二、签订合同怎么防止被骗
1、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2、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
3、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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