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有抑郁症会不会拒赔
在投保之后若不幸罹患抑郁症,能否得到相应的保险理赔,主要取决于所选购的保险产品品种。具体解读如下:
首先,针对人寿保险而言:无论是终身寿险抑或是定期寿险,其保障条款相对单一,仅针对“身故”以及“完全残疾”进行保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经过两年期限后,因抑郁症导致的自杀行为仍有可能获得寿险的理赔;
其次,就医疗保险来说:绝大部分医疗保险产品,基于对“精神疾病”所产生医疗费用的考虑,通常会将其列入合同中的免责范围内。因此,抑郁症作为一种典型的精神类疾病,其相关的医疗费用往往无法通过医疗保险进行报销。
此外,重疾险也存在着不同的保障方案,例如“身故赔付保费”或者“身故赔付基本保额”等多种选择。
其中,身故赔付基本保额的情况,即在未发生重大疾病理赔的前提下,被保险人身故时,若该情形发生在等待期结束之后,且系由抑郁症引发的自杀身故,则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