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医院扣的护工费保险不赔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赔偿项目中包含了护工费用。在工伤事故发生后,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所需的护工费用:
首先是在病人接受治疗期间,治疗过程中的护理费将按照护理需求的人数来计算,每个月为每位护理人员发放相应的工资待遇;而具体的工资数额则需由企业与受伤员工或其家属进行协商确定,但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所设定的最低工资水平。直至整个治疗周期结束为止。
其次,如果患者已经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服务,那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将会按月支付生活护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医疗费有没有实效性
在涉及到因工作性质而受到严重伤害并使之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工伤职工被评定出具备五、六级伤残程度,同时他自己提出要与雇主解除或终止他们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或者工伤职工并非因为自己的过失而是由工伤所致,从而评估出七至十级伤残等级,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结束之时,或是工伤职工出于个人意愿而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向工伤职工支付医疗保障费用——即所谓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当工伤事故发生后,伤残的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可能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除或终止。此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伤残患者未来的求医需求、重新就业的可能性及伤残行为对其以后的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带来的深远影响。这些影响,特别是由工伤事故引发的,理应得到一定水平的赔偿,这其中就包含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