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所享有的追偿权通常存在期限规定,该项权益归属于一般的民事权利范畴,同样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诉讼时效期间设定为三年,自保险公司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若权利遭受损害的时间跨度超过了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仍可提出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首先,若追偿权起因于担保责任,那么此类案件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保证合同履行地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
其次,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案涉履行地点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遵从约定,将约定中的履行地址视为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
第三,倘若在合同条款中对于履行地点未作具体约定,或者此项约定不够明确具体,且争议标的物为支付性货币的话,那么收受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若争议标的为动产类财产,则动产所在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除了上述两项之外的其他类型标的物,其所有权转移方向的一端即为合同履行地。在某些情况下,如即时结清式的合同关系,其交易行为发生的场所亦可被视为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