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出租保险是否拒赔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如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未经许可擅自对保险标的进行变更或者改变其使用目的,使得原有的保险风险随之增长,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无需对此新增的风险负责赔偿。
然而,若已提前向保险公司报备,那么保险公司仍需依法履行其义务,对事故进行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案件当中,对于遭受损失的车辆而言,通常并不存在折旧赔偿的情况。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主张折旧费的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因此,如果事故方向责任方提出此类索赔请求,被请求方向法院抗辩时便可据此予以拒绝。
当车辆碰触交通法规引发事故后,首要步骤应该是依法进行事故报案,随后前往正规汽车修理厂对受损车辆进行损失鉴定,以明确车辆实际损失程度。需知,在保险理赔环节,车损险主要负责支付车辆维修所需的相关款项,然而并不包括所谓的“折旧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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