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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工伤情形并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而是归类于劳动争议案情。在这种特殊类型的案件中,劳动仲裁部门具有优先处理权,亦即所谓的“前置程序”。当工伤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待其作出裁决之后,若对裁决结果不服,方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劳动仲裁无疑是解决工伤纠纷的必要环节,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工伤的认定则无法直接通过该途径实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打官司有效期是几年
首先,普通诉讼案件的诉讼期通常设定为三年;然而也存在着四类特殊的请求权,它们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一,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不当妨害或消除潜在危险的情况;
其次,针对不动产及已完成登记手续之动产的权利持有者,其要求收回财产的诉求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再者,当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等与义务亲情相关问题时,同样不会因时间流逝而丧失胜诉权益;
最后,除前述主题外,根据法定规定,其他所有诉求均需遵守诉讼时效规范。在此,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并尊重我国的法律制度,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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