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公司离婚怎么分割
实际上,夫妻间对于公司财产的分配问题,其本质便是关于公司股份权益的交割事宜。依照法律规定,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有权将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的一部或全部转送给伴侣。具体流程如下:
1、当夫妇双方就股权分配达成一致,并且取得了公司过半数股东的认可后,股份的受让方便有可能被接纳为公司的新股东。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极强的人合特性,所以,股权的变更需要获得其他股东的首肯才得以实施。在夫妇双方就股权分配事宜达成协议之后,仍需得到公司过半数股东的支持和允许,接受股权转让的配偶方可顺利成为公司新的所有者。
2、如果夫妇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股权分配达成共识,但由于得到的意见并非多数,便需要依据以下两个条件予以处理:
①若存在股东愿意全额购买的意愿。倘若所得反馈是不同意转让股权,然而却愿意支付与出卖方相同的价格购买这项权益的话,则法庭在处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股权进行估值并作进一步的分配安排。
②如无法寻找到愿意以同等待遇购买股权的股东。若大多数的股东不知是否接受股权转让,而且对于收购义务也无相应准备,那么这种情形应视为大多数股东已同意转让股权,即不仅受让股权的夫妇一方能接手股权,他/她还可以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夫妻在婚前置办的公积金并不被视为夫妻公共财产,而应归属为一方的个人私有财物范畴之内。唯有当夫妻关系持续存在时所累积的住房公积金,才有资格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有的财物。
住房公积金作为相当于一种个人储蓄积累形式、同时也是单位对员工的一种资助方式,以及专门用于购房等特定用途的一种长期储蓄基金,其中一部分是通过劳动者每月的工资进行代扣代缴而来,另一部分则是由用人单位直接为员工进行缴纳,因此它可以看作是工资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元素。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到的住房公积金便应该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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