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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医疗保险赔不赔付的费用
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所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本车驾乘人员、被保险人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无辜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形,保险公司有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在非执业地点进行诊疗活动的惩罚规定具体如下所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开设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或者未经注册的医师进行诊疗行为的,将被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缔,同时没收其所有违法所得以及相关药品和器械,并处以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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