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给钱还构成强奸罪吗
关于强奸罪的具体认定标准,可以依据我们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明确规定为:即违背了妇女的个人意愿,通过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与妇女(包含但不仅限于未满十四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正因为未成年少女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无法充分理解性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意义,同时也缺乏有效的反抗能力,因此,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亦或是询问未成年少女是否同意,只要与未成年少女发生了性关系,便可被判定为强奸罪。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犯罪分子进行相应的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不给钱的保密协议多效吗
关于保密协议的效力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即便没有实际支付费用,保密承诺仍然具有约束力。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依据相关规定和协议,以金钱形式对维护商业机密的员工予以补偿,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履行此项义务。
然而,在极少数的情形中,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无偿保密的共识,那么这种情况应该视为特例。所谓“保密协议”,实际上就是指用人单位及其当事人间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商定来确保相互告知的敏感信息不被泄露给任何外界的第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