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社会保险纠纷
在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着诸多常见的争议类型。
其中,最为典型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第一,被保险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如触犯刑法等不良行为,从而造成其本人的身体健康受损甚至失去生命,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然而,实际生活中,当此类事件发生之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往往会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要求,由此便可能引发各种纷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合同约定需要分期支付保险费用,那么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次保险费用之后,除非合同中有其他明确约定,否则若投保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为60天)支付当期保险费用,则该份合同的效力将会暂时终止。在这一期间内所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都可能导致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就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往往这些情况发生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也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继而引发纠纷。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发生纠纷。
二、什么是委托鉴定事项
1.当事人所提交之鉴定委托事项,应明确指向“欲进行何种性质以及相关内容的鉴定工作”,而非仅为“期望获得何种结论”之鉴定。在此基础上,后者则属于“预约结论”,乃赤裸裸地欺骗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且严厉禁止。
2.鉴定人员仅仅执行委托事项范围内的确认工作,严禁超越该界限。
3.鉴定材料乃是开展鉴定活动的根本依据,其真实性、可靠性与来源合法性至关重要,否则将引发鉴定结果误判,此类情况一般不由鉴定人员承担责任。因此,在鉴定材料送至实验室之前,务必妥善保存,防止受到污染、损毁乃至失效等影响。如鉴定材料已经依法经过执法机关或者公证机构封存,委托方应当原封不动地交付本科研机构,切勿擅自启封。若需了解更为详尽的鉴定业务操作规程,敬请查阅本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
4.鉴定费用系指针对某一鉴定委托书提出的相应收费依据。若遇特殊情形(如须进行各类专业性试验检测、需横跨多个领域或测试项目尤为繁琐艰巨等),收费标准有望予以适当提高。故此,收费事宜需要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深入探讨并最终协商达成共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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