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止期间保险人赔不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阐明,当保险合同的效力被暂时中止时,对于在自保险人发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以六十日为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而言,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先前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然而,该保险公司有权扣除已拖欠未交纳的部分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合同中卖方义务有哪些
卖方应承担之主要职责如下所述:
1.向买方交付标的货物。交货乃是卖方之首要责任,同时亦是达成买卖合同之核心目标。标的货物之交货方式可以划分为实际交货与观念交货两种类型。实际交货即为由买方进行实质性占有并获取实物资品;而观念交货则包括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转让,占有状况的变更以及简单的交货等多个层面。
2.转移标的货物之所有权于买方。针对买卖合同所欲实现的目标——转让标的物所有权——卖方有责任确保将标的物所有之所有权移交给买方。对于买方而言,其必须履行之主要职责有以下三个方面:1.支付购买价款。买方通过支付价款才得以获得标的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规定,买方需按照预定的金额,付款日期,以及付款地点向卖方支付相应款项。在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良好行为规范的基础上,买方绝对不能违反上述条款;2.验收并接收标的货物。买方在接到卖方发送的标的货物后,务必在双方约定或法定的期限之内,依照常规规定迅速展开检验工作。若发现存在卖方应该负担保责任的瑕疵问题,买方应对此保持重新怪物接收物品的妥善保管,并立即向卖方发出告知信息;
3.对标的货物进行必要的审查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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