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拱墅区保险理赔律师多少钱
首先,根据该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收费规定,对于不包含财产关系的案件,其收费标准为每起案件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之间;而针对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则会在此基础上额外收取每起案件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作为基本服务费用。若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超过10,000元,则需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计计算。
具体来说,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5%至6%;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4%至5%;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3%至4%;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2%至3%;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0,001元及以上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1%至2%;而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0,001元以上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0.5%至1%。
其次,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收费标准,如果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那么其收费标准为每起案件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之间;
然而,如果案件涉及财产关系,那么其收费标准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来执行,且最低收费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
最后,关于审判阶段的收费标准,如果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那么其收费标准如下: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每起案件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之间;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每起案件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之间。但是,如果案件涉及财产关系,那么其收费标准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一)在不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情况下:每宗案件收费范围为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不等;而在涉及财产权益纠纷时:基本服务费用则设定为每宗案件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不等。若争议财产标的额超出人民币10000元,将按照以下百分比进行分段累积式计算。争议标的额所适用的计费比率具体如下:首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为5%至6%;
第二个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为4%至5%;
第三个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为3%至4%;
第四个1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为2%至3%;
最后一个1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为1%至2%;
至于超过50000001元的部分,其计费比率则为0.5%至1%。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不涉及财产权益纠纷,每宗案件收费范围为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不等;
然而,如果涉及财产权益纠纷,则应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且最低收费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如不涉及财产权益纠纷
(1)作为被告方辩护律师的收费范围为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不等;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其收费范围则为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不等;而在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情况下,则应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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