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保险合同律师费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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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涉及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中,若原告方在最终判决中败诉,需自行承担诉讼费用。这意味着,原告在起诉时需谨慎评估案件胜诉可能性,并准备好可能的费用支出。若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则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这包括起诉费、律师费等与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因此,原告在提起债务纠纷诉讼时,需充分权衡利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黑龙江保险合同律师费谁承担

一、黑龙江保险合同律师费谁承担

根据我国现行诉讼费用缴纳的相关法规,关于涉及到债务纠纷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如若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最终被判定为败诉方,那么应由其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然而,如果是由受雇于诉讼双方的律师参与审理此案并提供法律援助的话,那么对应的律师服务费用则由委托人独自背负。当然,对于那些在诉讼案件中,由请求聘请律师的一方来承担律师费的方式也是完全合法和合理的。

然而,在涉及到民商事案件的情况下,倘若其中一方在成为被告之后,通过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并最终战胜了原告,那么他们有权向原告索要这部分律师费用(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偿还另一方当事人因案件审理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务纠纷时,我们可以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黑龙江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事故或伤害导致受害者一级伤残的情况下,其应得的抚恤金为27个月的个人工资收入;而二级伤残则对应25个月的个人工资收入;以此类推,三级为23个月的个人工资,四级为21个月的个人工资。

另外,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人士,应当向他们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其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者可以获得18个月的个人工资收入作为抚恤金,六级伤残者则可得到16个月的个人工资。

至于七级到十级伤残人士,他们所能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是:七级伤残的个人可获得13个月的个人工资,八级伤残者可得11个月的个人工资,九级伤残者可以获得9个月的个人工资,最后十级伤残者则可以领取7个月的个人工资。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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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当事人需支付律师费。特定法律条例下,败诉方或需承担律师费,如侵权案。合同有约则从约,无约则协商分担或依案情定。婚姻家庭案则根据双方情况定。律师费需适度保护弱势群体,如农民工追薪案。律师费以律所名义收取,与办案经费、诉讼费有别,可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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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在黑龙江呆了好几年了,他说哪里的土地挺便宜的,所以我也想去哪里承包土地,因此提前了解一下黑龙江农村土地承包的条例。
[律师回复] 黑龙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一条 [承包经营权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取得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采取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条 [成员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落户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刑满释放户口迂回本村的;

(五)其他经合法途径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本条例实施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三条 [妇女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村规民约”和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限制或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 [承包方权益]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经营权流转]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承包地。
第六条 [分户和并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家庭分户的,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承包经营权分割。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地的家庭并户的,承包经营权不得合并。
第七条 [权属确认]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八条 [土地征用J农户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没有依法足额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第九条 [权益放弃]承包期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协议,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本承包期内不能再次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条 [失地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征地后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应当实行优惠的就业、安置政策,符合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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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诉讼费用法规,因债权债务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败诉方需承担诉讼费用。但律师服务费用需由委托人自行支付。只有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下,胜诉方可选择是否代为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诉讼中各方费用的承担责任,确保了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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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黑龙江人,最近看新闻说黑龙江又引进了不少的人才,关于户口肯定有政策,想咨询下黑龙江省人才户口
[律师回复] 一、 引进人才落户审批条件及所需相关材料
  
(一)大专以上统招应届毕业生如在哈市落户,首先持就业协议书到省人才中心签就业协议,并每年于7月20日至10月30日前,持以下材料到省人才中心办理落户和存档手续
  
1、一寸照片两张;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到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迁移证;
  
5、加盖黑龙江省人才中心公章的《就业协议书》;
  
6、携带学籍档案(如是邮寄到省人才中心请到308档案室查收);
  
7、在省人才中心的交费收据。
  
(二)往届统招大专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未婚人员办理落户手续需带如下材料:
  
1、本人档案、一寸照片两张;
  
2、报到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户口本原件或首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
  
5、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原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等部门开具)、身份证复印件。
  
(三)具有学士学位人员办理落户需带如下材料:
  
1、本人档案、一寸照片两张;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或户口首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
  
4、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原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等部门开具)、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报告(简介单位基本情况及本人在单位担当职位,加盖单位公章);
  
6、在省人才中心领取合同鉴证表,加盖受聘单位公章。注:如已婚,随迁家属需准备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用人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落户需带如下材料:
  
1、人事档案;
  
2、中级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首页及个人页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开具用人报告(简介单位基本情况及本人在单位担当职位,加盖单位公章);
  
5、在省人才中心领取合同鉴证表,加盖受聘单位公章;
  
6、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原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等部门开具);
  
7、两张一寸照片。注:如已婚,随迁家属需准备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用人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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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财产侵权律师如何收费?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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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最近我的一个朋友想去贷款,他打算让我当他的担保人,我想了解一下黑龙江农业贷款担保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农业贷款亦称农业放款,简称“农贷”。它是指金融机构针对农业生产的需要,提供给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华侨、劳改、农机、气象、解放军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国有农林牧渔场;国有农办工业、商业、物资供销、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采矿业、衣机修造业等企业;各种农业的企业集团、租赁企业、股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贷款有两种形式:
农业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农业流动资金贷款,这类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费用、农副产品加工及运销和农业科技活动等方面。
2、农业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主要是用于农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贷款。
贷款金额以及率利:
农户贷款最高5万元 (部分地区额度更高,详情请咨询当地邮储银行分支机构)。单笔贷款最低限额为1000元,以100元为浮动单位。
贷款期限:1个月至12个月,以月为单位,您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情况自主选择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具体利率水平以当地邮储银行的规定为准。
这种不需要担保人都可以的。
今年一月份的时候,在黑龙江一工地受了工伤,老板当时给了5000元,不知道给少了没,咨询一下黑龙江工伤待遇如何
[律师回复] 2017年黑龙江工伤赔偿内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贯彻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规定》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黑龙江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14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黑龙江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30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25个月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黑龙江标准)
1、七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6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黑龙江标准)
1、七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20个月
2、八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15个月
3、九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10个月
4、十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5个月
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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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保险律师有什么用
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律师作用显著。协商阶段,律师严谨把关赔偿协议,降低成本。仲裁时,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剖析案情,确立立场。庭审时,律师依法表达观点,申请强制执行。诉讼阶段,律师降低风险,提出索赔,减轻压力。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律师都能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提升胜诉和索赔效果,减轻当事人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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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朋友在黑龙江犯了事,已经被刑事拘留了,不知道会不会被判刑,有人知道黑龙江刑事量刑标准是什么吗?
[律师回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黑龙江刑事量刑标准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写明了标准细则: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
(1)对于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
(2)对于犯前款规定以外罪名的未成年被告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O%。
????
(3)未成年被告人曾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曾因淫乱、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
(4)未成年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
2.对于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
3.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发育迟滞的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以及智力发育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4.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5.对于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或避险的方式、造成损害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准备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确定从宽的幅度。
????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8.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
(1)造成损害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80%。
????
(2)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
9.对于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
(1)均认定为主犯的,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罪责相对较轻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2)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3)对于集团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作用相对较大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4)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40%-6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5)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增加基准刑的0%-40%;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10.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不应超过4年。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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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排查谈话、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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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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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O%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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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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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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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以上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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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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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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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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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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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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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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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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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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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O%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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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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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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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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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赃款赃物被依法追缴,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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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退赃退赔的,在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时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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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是否取得谅解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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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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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赔偿大部分损失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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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虽未能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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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决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时应从严掌握,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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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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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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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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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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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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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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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不满三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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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三年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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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或者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可以在前三项基础上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增加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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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是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0.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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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O%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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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O%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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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按照平等互利、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参与项目施工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总则 1、本协议为双方一次性联合协议。协议的各项条款仅对项目施工具有约束力。 1、各项条款均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 1、合作双方是的平等伙伴,按照双方的职责分工进行合作范围内的经济及生产活动。 第二条 工程项目的安排及费用 2、该工程项目全部由乙方组织施工,并承担该项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劳务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试验费用、缺陷修补费用、保险费用、税金以及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往来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和法律义务。 2、甲乙双方共同组成工程项目部,协调与业主及监理的关系。 2、甲乙双方的施工管理费用及人员工资、现场费用、差旅、通讯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2、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有效标价%的管理费用(不含税金、暂定金额按实际发生计取)。管理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职责 3、项目部由甲方委派项目经理及财务人员各一名,参加工程及财务管理,负责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其他管理正常工作。 3、甲方在工程现场设立双控银行账户,取款时需经甲方加盖公章乙方加盖财务主管印鉴共同确认。工程计量款到位后扣除甲方管理费用,余款在三日内拨付给乙方用于工程施工。 3、甲方在青岛完税后,甲方根据分包协议,负责向乙方出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3、协助乙方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第四条 乙方职责 4、项目部由乙方委派项目副经理,同时组织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及设备,注入工程施工所需资金,工程质量以现场监理验收为基准,以确保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并使人员稳定。如工程施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此协议,拒绝拨付工程进度款,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所提供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业务素质低,不能胜任其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撤换。 4、乙方对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应具有强烈的责任感,维护甲方的企业信誉。因该工程施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承担的工程任务的工期、盾量、安全等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4、乙方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项目部的统一领导。 4、支付甲方现场人员的工资、食宿、差旅及通讯等费用。 4、乙方不得以甲方及项目部的名义赊用任何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 4、乙方的财务管理实行财务自主、核算,自负盈亏。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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