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保障性租赁住房乃由政府主导或采取其它途径构建和积累所得,专为经审核符合特定条件且面临城市住房困境之家庭或个人提供租赁服务的住宅项目。
具体来说,该项目主要服务于符合要求的新市民及年轻人等群体。其特色在于户型适中(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租金相对较低(相较于同等品质的市场租金具有明显优势)。
此外,该项目的供应模式也独具匠心,旨在推动建立多元化的供应体系、拓宽保障渠道以及实现租售并行的住房政策。在此过程中,我们鼓励在遵循规划原则、保持房屋所有权不变、确保居住安全性的基础上,经过地方政府的批准并充分尊重居民的意愿,积极探索利用现有资源和存量房产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范围为征收安置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上述保障性住房可根据国家任务计划安排和本市供需实际进行调整。
用途需调整的保障性住房已列入年度建设(筹措)计划上报的,计划调整和统计考核按照保障性住房计划和统计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计算。
二、保障性住房能否处置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庭有权进行强制拍卖,然而在此过程中,负债人仍需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例如,债权人可采取将较小的住宅面积替换成较大面积的房屋等方式来为债务人提供新的居住场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此种情况下进行房屋拍卖前,债权人和法院需要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并得到法院的明确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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