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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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作为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程序。简单程序,适用于事实明确、情节简单、影响轻微的违法行为,允许现场即时决定处罚。而一般程序则更为规范,适用于复杂或重大案件,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在实施时,需确保程序正义,保护当事人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被称为严重制裁行为的行政处罚,其实质上就是对违法个体权益的严厉限制乃至彻底剥夺。正因为如此,我们在施行行政处罚时务必严格遵循所订定的严谨程序原则。

首先,我们要谈及的是一个叫做“简单程序”的概念,也就是行政处罚中的当场处罚手段。这种程序主要针对的是事实清晰明了、情节简略且结果影响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由行政处罚主体在现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接下来,我们会讨论“一般程序”这一更为常见的行政处罚方法。一般程序可以理解为一系列规范细致的步骤,适用于处罚力度较大或者具体情节较为复杂的案件,以及当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当场处罚判断持有异议并难以达成共同意见以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处罚行动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程序错误诉讼期限多少

关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相关误操作,我们特此提醒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在其得知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产生之日起到第六个月结束之前提交申请。当然,若有特别法律进行了规定,这个时间限制则将有所变动。在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纠纷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算起,二十年内未提起诉讼的情况将无法再予以受理;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争议案件,如果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算起超过五年仍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同样会拒绝正式介入。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处罚,作为针对违法行为的严酷制裁措施,必须严谨遵守既定程序法规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为事实清晰明了且情节相对简单、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这种程序允许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以实现及时高效地处理违法行为。相较之下,普通程序更为完备和规范,主要针对较为复杂或者严重的案件,旨在保证处罚过程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需要确保程序的正义性,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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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作为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程序。 简单程序,适用于事实明确、情节简单、影响轻微的违法行为,允许现场即时决定处罚。 而一般程序则更为规范,适用于复杂或重大案件,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在实施时,需确保程序正义,保护当事人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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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律师,您好!目前有涉及一些有关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的内容,但是要走很多程序,目前有点迷。想咨询一下: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程序法有什么程序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程序法的问题,我整理了下面的材料:行政复议法律的责任是指涉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责任目的是为了监督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通过行政复议活动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又保护共鸣、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①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②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复议的要求
1.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为申请人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被申请人是任何一个行政复议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和根据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行政处罚行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等,以使行政复议机关明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申请人还需要具备能够证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以说明行政复议申请有充分理由和事实根据。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
4.复议机关有管辖权限
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符合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成立。《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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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需遵循一定程序:先进行调查或检查,再严格审查与审核,最后根据违法情况决定是否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详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整个过程旨在确保处罚的公正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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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审理行政抗诉案件程序问题的程序
[律师回复] 。人民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变化、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形,该怎么办近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通知中,就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法制日报的消息说,《通知》指出,人民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通知》认为,人民对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通知》还指出,人民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同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承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通知》说,人民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已于2003年5月22日就《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在人民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前撤回抗诉的几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记者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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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开车被行政处罚并在声誉上受到了影响,现在想要申请行政赔偿,请问什么是行政赔偿程序,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一)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受害人的请求仅限于赔偿,对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并无具体要求。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适用行政赔偿的先行程序。行政赔偿请求的先行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如果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独提出赔偿请求通常适用于:     
(1)争议双方对行使职权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争议,但对行政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     
(2)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已经被撤销、变更,但复议机关并未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或受害人对复议机关的赔偿裁决不服的。     
(3)行使职权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为违法,或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4)行使职权的行为为终局裁决机关所为,该行为的合法性已不得争议,受害人对于赔偿仍有异议的。     
(5)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提出赔偿请求,而无意对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上述情况,都需要适用赔偿先行程序。     
(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其特点是: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两项请求一并提出,并要求并案审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先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赔偿。     
(三)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不论是单独式或一并式,赔偿请求人都可以根据受到的不同伤害,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例如,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可以请求赔偿医疗费;赔偿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公民身体残疾并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还可以申请残疾赔偿金及对其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等。当然,如果损害是单一的,请求人只能就该项损害提出赔偿请求,不得就该损害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提出赔偿请求。   
(四)书面请求     
请求赔偿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受害人无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还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缺少事实根据和理由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责令申请人补正。     
(3)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书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便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以明示该赔偿请求是针对哪个行政机关提出的,以便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4)申请的年、月、日。因为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所以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申请书是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主要书面材料,因此必须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语言简明,字迹工整,便于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处理。请求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录。     
(五)法定期限内提出     
赔偿请求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以附带的方式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一般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确定附带请求赔偿的期限,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
我朋友自己开了一家煤矿公司,由于公司的换为保护不过关,被行政处罚了,煤矿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
  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人。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一)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ooo0元以上罚款的)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听证会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四)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办案单位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五)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按期举行听证;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要求听证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六)听证会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并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载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都应按有关程序公开举行。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举行申辩和质证。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后,除按规定可以当场收缴以外,被罚款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任何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应当按照决定的内容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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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需遵循一定程序:先进行调查或检查,再严格审查与审核,最后根据违法情况决定是否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详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整个过程旨在确保处罚的公正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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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马上就要司法考试了,但是对于相关的司法程序不是特别的懂,想咨询一下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属于行政司法程序吗?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告诫;陈述和申辩;制作执行决定书;送达;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相关法条链接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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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以下是一些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基本规定:听证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需要进行听证。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的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若是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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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之前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罚执行的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执行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执行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执行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执行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的时候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二)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四)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六)公安机关在异地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人,由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般警察对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以传唤的方式可以带回相对应的部门进行留置二十四小时处理,经上级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这是留置,不属于处罚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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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一个同事由于出差的时候开车超速,现在被交警部门进行警告,行政处罚警告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
  
一、简易程序
  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具体步骤: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
3、制作处罚决定书
4、当初交付当事人
5、报所属机关备案,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一般程序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具体步骤:
  (一)立案:行政主题对控告、检举以及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查处。
  (二)调查取证:
1、行政主体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三)拟定处罚决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拟定有关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有一个亲戚在回家的途中被人寻衅滋事,当时报警,人被拉走了,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一、适用范围:
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处罚实施程序:
1. 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 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 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 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 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 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 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1. 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 步骤
① 告知当事人有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 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 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征的时间、地点。
④ 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么的除外)。
⑤ 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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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严格执法流程: 立案调查,明确立案后深入调查,获取证实案情的关键证据;审查决策,行政机构综合分析事实证据,形成处罚决议,告知当事人处罚事项、依据及权利,充分听取辩解和申诉,采纳合理主张。 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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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同事想要去申请关于土地部门的行政复议,但是不知道怎么弄,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 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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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一、简易程序(又叫现场处罚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2日内报所属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一)登记立案。劳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说回避。 (三)处理。调查终结,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应当说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的印章。 (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针对行政处罚的特殊案件使用的一个中间程序,它穿插在一般程序中作为子程序运行。一般插入在审理之后、制作处罚决定之前。 其程序是: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4、听证由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如下:
(1)确定独任审理的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首先要确定担任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员,但不能由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独任审理。
(2)传唤和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3)确定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4)及时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该期限不得延长。另外,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做出裁定,将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如下: (1)确定独任审理的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首先要确定担任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员,但不能由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独任审理。 (2)传唤和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3)确定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4)及时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该期限不得延长。另外,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做出裁定,将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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