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释的条件和程序
保释具有如下之特定条件:
首先,针对性质温和的非暴力刑事犯罪可予以考虑进行保释求情,尤其是那些涉及到盗窃、抢劫、欺诈等轻微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获取保释变得相对更为容易;其次,如果罪犯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责处罚,那么其获得保释的机会将有所增加;再次,若病患病情严重且极度威胁到其生命或身体健康,在这种情况下以疾病为由申请保释的请求有望得到批准;然后,对于已经怀孕的女性罪犯来说,基于人道主义考量她们也具备获得保释的可能性;最后,若罪犯真诚地承认自己所犯之罪行并且愿意悔过改正,他们在申请保释方面也将有更大的成功几率。
至于保释程序方面,需要遵循以下具体步骤:
第一步,必须由被监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提出保释申请;第二步,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在收到保释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应给予是否批准的回应,即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态度;第三步,如果批准了保释请求,相关机关应当监督罪犯遵守保释规定,对保释期间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并在必要时候撤销保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保释的条件是什么
在决定是否应释放某人进行保释时,司法机关会依据以下前提来评估可能性:
(1)该嫌疑犯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刑期分离使用的附加惩罚;
(2)该嫌疑犯有可能被判决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且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既不会对实施之行为造成危险,也不会引发社会不良影响;
(3)若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生活自我照顾,或是其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孩子,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亦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
(4)如果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仍然未得出最终结论,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保释,其所具备的资格条件主要为:针对非暴力性质的犯罪行为且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罪犯;患有重大疾病或者身怀有孕的女性罪犯;以及真诚悔过服罪态度良好的罪犯,皆可进行保释申请。值得注意的是,保释申请须由被囚禁人士本人或由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亲属进行提交。相关法律机构如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及法院等,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对其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一经批准,相关机构将负责监督保释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若发现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甚至可能撤销已获得的保释权利。尽管保释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维护人权,但同时也必须确保社会的公共安全与公平正义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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