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属于个人吗?
在我国,宅基地专属集体所有权,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对集体持有的土地具有绝对占有权与使用权,同时依法享有所持土地上构建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力。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宅基地作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范畴,并不归属于国家所有。而城市用地,则明确属国有用有。
对于农村以及城市近郊区的土地,除去根据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须归属国家所有之外,其余部分均应归属集体所有;同样,宅基地与自留地、自留山等附属用地,也都包含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农村宅基地房产过户四邻签字是必须的吗
无需如此。在农村宅基地房屋进行交易之时,并不强制要求周边四邻进行指界签字。确实存在个别情况下,由于历史遗留因素导致的农地宅基地发证不够规范,缺乏明确的数字化坐标,此时才会需要四邻协助指界,以便确定用地范围和明确权属界线。
然而,在完成地籍调查或土地确权之后,所有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宅基地,其四至边界均已在权证上详细标明,故无需再次通过四邻来确认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原则上归属于集体所有,且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拥有对该地块进行占有权、使用权以及在此基础之上修建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的合法权益。值得强调的是,依照我国《宪法》中所阐述的相关内容,宅基地并未接受国家直接所有权的授权和管辖,而是将城市用地划定为国有划分范畴之内。至于农村地区以及城市近郊区域内的土地,除非涉及到法律规定所明确指出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特殊情况之外,其他均直接归属集体所有,其中涵盖了宅基地和自留地等多个方面的土地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