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属于个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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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及在土地上建住宅、附属设施的权利。 根据《宪法》,宅基地非国家所有,而城市用地属国有。农村及城市近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外,其余归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等。
农村宅基地属于个人吗?

一、农村宅基地属于个人吗?

在我国,宅基地专属集体所有权,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对集体持有的土地具有绝对占有权与使用权,同时依法享有所持土地上构建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力。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宅基地作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范畴,并不归属于国家所有。而城市用地,则明确属国有用有。

对于农村以及城市近郊区的土地,除去根据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须归属国家所有之外,其余部分均应归属集体所有;同样,宅基地与自留地、自留山等附属用地,也都包含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农村宅基地房产过户四邻签字是必须的吗

无需如此。在农村宅基地房屋进行交易之时,并不强制要求周边四邻进行指界签字。确实存在个别情况下,由于历史遗留因素导致的农地宅基地发证不够规范,缺乏明确的数字化坐标,此时才会需要四邻协助指界,以便确定用地范围和明确权属界线。

然而,在完成地籍调查或土地确权之后,所有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宅基地,其四至边界均已在权证上详细标明,故无需再次通过四邻来确认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原则上归属于集体所有,且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拥有对该地块进行占有权、使用权以及在此基础之上修建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的合法权益。值得强调的是,依照我国《宪法》中所阐述的相关内容,宅基地并未接受国家直接所有权的授权和管辖,而是将城市用地划定为国有划分范畴之内。至于农村地区以及城市近郊区域内的土地,除非涉及到法律规定所明确指出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特殊情况之外,其他均直接归属集体所有,其中涵盖了宅基地和自留地等多个方面的土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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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涵盖三个类别: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因此,农村宅基地只是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大类项下的1个小类,而不是与集体建设用地相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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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属于谁所有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更多关于农村村民宅基地属于谁所有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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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否属于集体
[律师回复] 1、是。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可知,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同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
7)的规定可知,土地利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大类耕地、园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12个一级类水田、有林地、住宿餐饮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裸地等57个二级类。农村宅基地是属于3大类中的建设用地,12个一级类中的住宅用地,57个二级类中的农村宅基地。
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涵盖三个类别: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4、农村宅基地只是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大类项下的1个小类,而不是与集体建设用地相并列。
农村宅基地能否赠与亲属呢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宅基地能否赠与亲属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能否赠与亲属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赠与的“宅基地”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地上没有盖房子,另一种是已经建成住宅的。目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宅基地的法律文件中的规定指的都是宅基地上的住房,对没有建筑的空宅基地在赠与方面尚无法律依据。
如果是
第一种情况,那这些有关宅基地的法律文件又是怎么说的?
据以上法律文件规定,同一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才可以有条件地进行宅基地流转,但流转之后,转让者不能再重新申请新的宅基地,并且受让者也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还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严格禁止出卖、赠与给城镇居民。
由此看出,尽管“地随房走”,宅基地赠与的条件还是比较严苛的。决定赠与给亲属之前,自己得有稳定的住所。受赠的亲属首要条件是本村户口,还必须遵从“一户一宅”原则,就是说受赠的亲属要满足缺房、原来住房面积没有达到当地规定的占用标准等情况。
说到这里,农民想把宅基地赠给农口不在本村的亲属看来是不允许的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赠与,但宅基地上的房子的所有权是可以的。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归你所有,但是你不能在受赠的宅基地上重建、扩建房子,等房子多年之后自然损毁灭失,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如果要赠与的是
第二种情况,也就是赠与的是空宅基地的话,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
一般来说,宅基地都是由是村集体审批的。在没有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下,实际情况中,只要村集体同意,受赠人符合第一种情况要求的条件:户口是本村的,遵从“一户一宅”或者原来宅基地面积没有超出标准,建筑符合当地土地规划等等,村集体是会同意赠与并审批允许建房的。只是,有关单位不会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只会对少部分严格符合土地管理政策、双证(房产证和土地证)齐全的宅基地住房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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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属于国家所有吗?
宅基地不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宅基地不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当然了,对于村民来说,宅基地是由村民个人使用的,是拥有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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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子,现在我公公是房产的户主已死亡,是否可以做过户。
[律师回复]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个人所有,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产属于个人所有。rn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n  第八条rn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rn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n  第六十二条rn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n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rn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n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n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n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rn  第一百五十二条rn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n  第一百五十三条rn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n  第一百五十四条rn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rn  第一百五十五条rn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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