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城市交的社保可以合并吗
对于身处不同地区且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情况,可实施社会保障金转移并行处理机制,然而仅能转移涵盖医保以及养老保险在内的两项社会保险项目。需要明确的是,医药福利待遇是无法在多个地方同时享有的,转移完成后,转移者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仍可以正常使用。以下将详细解释和探讨两种主要的情形:
1.养老保险缴费时间。
依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倘若参保者在两个及以上的地区同时存在基本养老保险的联系或者存在双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情况,应严格遵从“先行转移,再行清理”的原则,由转入地的经办机构负责按照确定的规定来进行清理工作。
2.养老保险账户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二、两个城市交同时交社保合法吗
同时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在多地并发缴纳社会保障金并不被视为违法行为。尽管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障政策存在差异,然而通常情况下法律禁止在多个地点同时缴纳社会保障金,此种行为通常被称为“社会保障重复缴纳”现象。若遇到此类问题,您应主动联络两地负责发放社会保障待遇的相关机构,并予以明确选定任意一方为其未来的养老金领取所在地;而对于没有被选定为养老金领取地的一方,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则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一次性的个人账户剩余金额退还工作,同时需对当事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进行全面清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因此,遇到这种问题要联系两地待遇发放的社保经办机构,并选择确定一地作为其养老金领取地,另一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同时清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关于不同地域间参与社会保险的情况,我们已经制定了社保金转换并行机制,此机制仅仅适用于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领域。值得关注的是,各个地方的医疗福利是无法共同共享的,但在社保金转移之后,个人账户中的剩余资金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至于养老保险方面,涉及的费用缴纳和账户金额处理方式如下:首先,谈谈费用缴纳时间问题:如果参保人员在多个地域拥有基础性的养老保险关系或者存在双向的缴费行为,那么他们应该遵守“先转移再清理”的原则,由转入地的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工作。其次,关于账户金额的处理:这部分金额将随着社保金的转移而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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