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款是夫妻共有的吗
土地补偿金并不涵盖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内。具体而言,一方在婚前承揽的土地权益在延续后,带有强烈的人身特性,理应归属于土地被征收的一方所有。因此,在法律上无法将土地征地补偿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目的主要在于妥善安排受征地影响而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民的社会保障事宜。
然而,在夫妻双方存续期间,他们有权通过协议方式,明确规定对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即无论是各自拥有还是共同享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征地补偿款村委会能提留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村级自治组织并不具备直接提取和扣留土地征收补偿金之权利;在此过程中,若村委会打算实施这一行为,则务必在经过全体村民的表决并获得通过后方可实施。
然而需要注意,村委会本身并无直接参与到农户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环节中的权限,其在执行此类事项时必须首先征得公众的全体表决推举才能实现。并且通常情况下,用以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提取比例不应超过征地补偿额总数的20%。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补偿款不可并入夫妇的共同财产范畴。若在婚前已对土地权益进行承包,婚后该权益得以延续,则此项权益因具有人身依附特点,将归属于被征收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失去土地的农民群体提供保障。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双方有需要的话,可以通过协议明确财产的归属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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