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了自愿放弃社保有效吗?
注意,员工与用人单位谈判达成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保障的协议是不受法律认可的。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国家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具有鲜明且强制性的特性,即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以及雇佣方而言,参与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他们共同具有的法定责任。
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应负担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将会从其所任职的用人单位处按规定代扣代缴。即使协议中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决定确实表达了其真实意愿,但因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及义务性的约束,无论是劳动者还是雇佣方均无法对此加以忽视或推卸责任。因此,这种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便不具备效力,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借口,逃避自身应尽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二、签了自愿放弃社保有效吗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职工愿意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所产生的相关权益的约定是不被法律认可的,社会保险的性质具有强制性,诗词社会保险已经被明确列入到法律规定之中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投资参保以及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个人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尽管劳动者根据其真实意愿表示放弃社会保险权利,但是鉴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质与义务性,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无法擅自作出放弃的决定,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自签署之时起便失去了法律效力。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应以劳动者已主动承诺放弃社会保险来为自身逃避其中应承担的经济负担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员工与用人单位在签订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交保协议时,视为无效。社会保险乃国家依法强制实行之公益性事业,各从业人员及用人单位皆负有按时缴付之义务。即便劳动者自行舍弃,亦受社会保险体制之规范约制,故此份契约效力必将失效。而作为雇主,更不应试图规避缴纳此项费用之责任。因此,建议二者依法依规履约承担起缴纳社会保险之义务,以确保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