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指出,这样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障协议”是完全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在劳动者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企业为其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时,法院通常会给予审理和判决支持。因为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国家强制推行的保险体系,企业在雇佣员工后必须履行为员工购买社保的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均没有权力对这一权益进行擅自处置。对于那些选择与企业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劳动者来说,虽然从短期利益上可能会获得更高的薪酬收入,但是从长期角度看,无疑是有害且悖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选择,因为真正付出社会保险费用的主体其实是企业,员工仅需支付极小的比例。与此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意味着在未来能享受到更加丰厚的福利待遇,
因此,从长远考虑,参加社保显然更有利于个人利益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签了自愿不交社保协议合法么?
劳动合同中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详情请参照《社会保险法》中的第八十四条:
若用人单位未能如期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将会面临由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期限内进行整改;
若是逾期仍旧未能完成整改,将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倍至3倍之间的罚款,相关主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也会被处以每人每次最高3000元,最低500元的罚款。
这对于用人单位踏实在职期间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无疑是不可忽视的法定义务。
作为雇员或用人单位,都不得擅自处置该项权益义务。
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达成否定参加社会保险协议,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是无效的行为。
既然是无效的协议,自然对于双方当事人都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那么无论对劳动者还是对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公司都必须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签了自愿放弃社保有效吗申请仲裁能赢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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