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没缴社保有哪些经济补偿
关于赔偿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劳动者有权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经济补偿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自工作满一年起至满一年止,逐年递减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其次,对于违反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其中包含了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金额进行罚款惩戒。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此提醒各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及程序进行规范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均构成违法。此外,若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需要承受以下方面的处罚措施:
首先,自雇佣关系确立之后满一个月但不足一年之日起,如果单位仍未能与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每逾一个月需向该员工支付两倍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金;
其次,单位如果错过了签署劳动合同这一环节,员工有权将此问题反映至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这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利对该单位实施相应处罚,例如处以整改并在必要时予以罚款处理。特别需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及的“工资”泛指劳动者在被解聘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主要涵盖:计时薪酬、计件薪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以及因特殊情况下所需支付的工资等多种形式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员工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且可以诉求经济赔偿。此类补偿金额将根据工作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的工龄将会导致金额减少一个月工资。伴随而来的是,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必须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中包括对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处以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因此,各用人单位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而规避可能出现的违法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作为员工,也应该充分了解自己所享有的各项权益,以便在必要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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