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安置房增值税之计算方法,应纳税额乃由以下公式所示:税额=(计税价格-被拆房屋拆迁补偿款)×税率。在此公式之中,“计税价格”代表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投入的全部资金总额,其中涵盖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等诸多细节。
至于“被拆房屋拆迁补偿款”,则是在拆迁过程中所获取的政府给与企业的具体支援款项。需要各位公众朋友们留意的是,税法对于“净支出”这一概念有明确规定,即在全部补偿支出扣除了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收益之后的实际净支出。故此,在进行增值税的具体计算之时,我们必须将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中扣除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税率】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
关于买卖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在拆迁安置房尚未达到法定所需的五年期限时,不得进行正式的市场交易活动;而五年期限的计算方法则是以该房屋购买者家庭所获得的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此外,对于那些在五年内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其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需要等到五年期满后再行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合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对于拆迁安置房的增值税计算方式,我们可以将其表述为:税额=(计税价格-被拆房屋拆迁补偿款)×税率。这里所说的“计税价格”是指整个开发项目的总投入,其中包含了包括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在内的各类相关费用。而“被拆房屋拆迁补偿款”则是由政府向企业支付的补偿款项。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税法的明确规定,所谓的“净支出”实际上是指在扣除所有收益之后的实际支出部分。因此,在进行增值税的具体计算过程中,我们需要从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之中,去除掉政府给予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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