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么条件下违建不执行強拆
若违章建筑在被拆除之后可能对主题建筑的结构产生影响或对邻近建筑物构成潜在威胁,那么可以选择暂缓拆除,待日后进行拆除作业或者进行整体改造时再行处理;如果当前的技术水平尚不能满足实施拆除所需的条件,这种情况下违法建设亦可考虑暂时不予拆除;
另外,对于那些在违章建筑拆除之后将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极其严重不良影响的建筑,也可以在权衡利弊之后做出延迟拆除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在什么条件下构成受贿罪
贪污犯罪通常牵涉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职权的便利,不合法地接受他人提供的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各种利益。构成贪污犯罪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者被委派行使公共权力的相关人员;
其次,有必要存在某种形式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举动;
再次,必须存在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最后,还需要有为他人谋求利益的事实发生。只要以上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当出现下列几种情况时,违章建设的强制拆除可以得以豁免:首先是拆除行为有可能威胁到主要建筑物或者与其相邻的其他建筑的安全稳定;其次是由于现有的技术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有效的拆除作业;最后就是如果进行拆除的话,将会给社会公众利益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暂时停止拆除行动,等待条件成熟或者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之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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